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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荷控制自动停止供电如何实现?

时间:2026-01-23 理论教育 东北妞 版权反馈
【摘要】:负控制电卡表制和电费储蓄制的共同之处是用户在用电前支付电费。但国家未规定负荷控制自动断电事先通知的程序。负荷控制自动停电是营业工作一个新的计费方法。逾期未交电费,法律有30天的规定,而负荷控制自动断电,实际上在未逾期交电费情况下中断供电,法律依据不足,值得探讨。

1.负荷控制自动停止供电的交费法律依据

《电力供用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二)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二条(一)规定:“供电企业应当国家批准的电价,依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算电费,按期向用户收取或通知用户按期交纳电费。供电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向用户收取电费的方式。”

供电企业和用户的交付电费的办法,应当由双方在供电合同中约定。历史沿用的交易习惯是“先用电后交费”,现在又出现了“先交费后用电”的负控制、电卡表制和电费储蓄制的新办法。负控制电卡表制和电费储蓄制的共同之处是用户在用电前支付电费。区别在于负控制是将电费直接预交到供电企业;而电费储蓄制是将电费预交到先预交到银行,由银行再交给供电企业。预交电费在银行交付给供电企业之前,利息收入仍归用户所有。

2.负荷控制自动停止供电的法律程序

《电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这个原则不能违背。但国家未规定负荷控制自动断电事先通知的程序。(https://www.xing528.com)

负荷控制自动停电是营业工作一个新的计费方法。改“先用电后交费”为“先交费后用电”的方式。是回收电费的非常有效的办法。但是中断供电事先通知的原则不能违背。与用户的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用户预交电费的义务,如果预交电费不足引起的断电后果,供电企业不负责任。在合同中告知用户,预交电费不足即发生断电的情况;在预交电费即将不足的一定时间内,负荷控制装置还要自动报警。在供电合同约定体现了事先通知,自动报警是在停电前的再次事先通知。

但是,目前的法律探讨问题,国家规定应连续供电,不得中断。逾期未交电费,法律有30天的规定,而负荷控制自动断电,实际上在未逾期交电费情况下中断供电,法律依据不足,值得探讨。

如果说,停电的“事先通知”的条件符合了,那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问题,这种情况国家没有规定。在供电合同中约定,是否与法律的规定相抵触,还需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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