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付电费是用户的法定的义务
《电力法》第三十三条(三)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二款)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
2.用户逾期交付电费停止供电的法定程序
首先,《合同法》的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其次,国家规定的中止供电的程序,应具体适用《电力供用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缴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再次,再参照适用《供电营业规则》对违章用电的用户停止供电制定的程序,六十七条规定,除因故中止供电外,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电时,按下列程序办理停电手续:①应将停电的用户、原因。时间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批准全线权限和程序有省电网经营企业制定;②在停电前3~7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对重要用户的停电,应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机电力管理部门;③在停电前30min,对停电时间再通知用户一次,方可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实施停电。
3.法律后果(www.xing528.com)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二)款规定:“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电力法》五十九条中规定:“……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逾期交付电费停止供电应注意的问题
(1)事先通知程序的证据问题。供电合同是一种持续供给合同,供电人按约定向用电人持续供应电力,用电人按期支付电费,因而属于双务合同。如果供电人供应了电力,用电人不交付电费,供电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拒绝继续供电。但中止前,供电人负有催告的义务,并应给用电人一个合理期限做准备,这是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对逾期交费用户停电的程序问题,法律法规规定得很明确。作为供电企业的营销工作者,除了首先要把欠费和逾期的事实认定准确外,更重要的是在如何执行停电的事先通知的程序上。法律法规规定了中断供电事先通知的程序,供电企业的营销人员不仅要把法定事先通知的程序履行完毕,还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我们履行了法定的程序。《停电通知书》应依法送达。法律法规了多个不同时期的通知,我们常用的是口头通知用户。但为了主动,防止有的用户混淆是非,营业人员在每次通知的时候,一定要有书面的通知书,而且,还要有用户的有关人员签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如果用户拒签,要有其他的证据证明。如公证送达等。
如遇对用户因欠费而停止供电问题时,一定要依法定程序进行。仅有书面《停电通知书》、《停电通知书存根》是不够的,还要有用户方收到《停电通知书》签收的《停电通知书送达回执》。如果没有《停电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的用户签字,一旦用户抵赖,否认收到《停电通知书》,我们缺乏通知用户的证据,将被认定未履行通知的法定义务,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由于供电企业的内部的营销工作程序问题,可能有与国家的规定的程序不一致的现象,如何解决,只能修改我们的内部的工作程序,适应法律法规。
(2)对逾期交付电费用户收取违约金的问题。《合同法》的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电力供用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3‰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供电营业规则》九十八条规定:“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金的违约责任。……。”法律法规对逾期交付电费规定了应当按约定交付违约金。这种违约金不仅是补偿性的,还具有很强的惩罚性。但是,是否交纳违约金及违约金的具体比例,应当约定在供电合同中。
(3)停电催费问题。停电本是供电企业催费的有效办法,它投资少,见效快。但“停电”是个敏感的问题,在供电企业增供扩销的形式下,停电还影响电力销售,所以,停电的手段应慎用而不能滥用。因此,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写明用电按期交费,欠费则停止供电等条款,来以此约束和规定用电方的交费行为。
(4)计量纠纷发生的欠费问题不适用欠费停电的法律程序。由于计费计量的互感器、电能表的误差及其连接线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或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以及用电计量装置接线错误、保险熔断、倍率不符等原因,使电能计量或计算出现差错时,少记或不记电量发生的欠费,属法律上的不当得利,这种情况所造成欠费不适用本停止供电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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