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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线?

时间:2023-06-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十一条 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受害者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委托维护的供电设施上,因代理方维护不当所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如何确定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线?

1.《合同法》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2.《供电营业规则》规定

第四十七条 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

(1)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2)10kV及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3)35kV及以上公用高压线路供电时,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企业。

(4)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分界点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5)产权属于用户且由用户运行维护的线路,以公用线路分支杆或专用线路接引的公用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专用线路第一基电杆属用户。

第五十一条 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受害者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委托维护的供电设施上,因代理方维护不当所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3.《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规定

第1-6条:配电线路运行维护分界点原则划分如下:

一、高压架空线路

1.与发电厂、变电所之间:以厂、所出口构架(无门型构架时以墙壁)上的耐张线夹(或蝶式绝缘子)向线路方向延伸1m处为分界点,1m以外由配电部门负责维护,1m以内由厂、所负责维护。(www.xing528.com)

2.与10kV及以下高压供电用户之间:以接户杆上的耐张线夹(或蝶式绝缘子)向用户侧延伸1m处为分界点。

3.与用户自维线路之间:公司管配电线路与用户自维线路之间应装设开关设备(一般设在新建线路的第一基杆上)其分界点为:以开关杆的用户侧耐张线夹或蝶式绝缘子向外延伸1m处为分界点,1m以内由配电运行部门负责维护。

4.线路与高压计量箱之间:以计量箱的输入、输出引线与配电线路的接点为分界点,两接点及之间的设备由营业部门负责管理。

二、低压架空线路:

1.以用户墙外接户线与内线的接头为分界点(如无接头以穿墙瓷管外端为分界点),接头及支持物由配电运行部门负责维护。

2.以趸售表箱(总表)电源侧引线与电源线的接头为分界点。接头以上线路由配电运行部门负责维护。

三、电缆线路:

1.与用户之间:以用户电缆与线路(或开关)的接头为分界点,电缆及接头由用户负责。

2.公司属电缆线路与用户的分界点:以电缆终端头引线接点为分界点,电缆及接点由电缆运行部门负责。如果是环形网路,连接在环形回路的一切设备属电业维护,配电箱内的用户支线及接头由用户负责。

3.与公司内变电所、配电线路之间:从配电室电缆头引线接头到杆上电缆头引线与线路的连接点为止由电缆运行部门负责维护。

四、配电线路与公司内各厂、所的分界点,原则上按本规程执行。上述原则未明确之处或与原则不符者应有协议。

与用户的高压分界点必须签订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妥善保存。低压线路及接户线应与用户明确分界点,与原则不符者,也应签订协议。

各地区电业部门应根据上述原则明确维护界限。已有线路与上述原则不符合时,应尽可能调整,目前不能调整的,要明确维护范围,以后逐步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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