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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人停电的法律含义及供电人责任

时间:2023-06-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里指的“停电”是指供电人与用电人在供用电关系中,供电企业故意或非故意停止了对用电人的电能供应。“停电” 即中断供电,包括中止供电、停止供电和终止供电。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用电人停电的法律含义及供电人责任

1.供电的连续性

众所周知,用户对供电具有连续性客观要求,《电力法》对此作了规定。《电力法》第二十九条(一)款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2.“停电”的含义

在供用电关系的实际中,由于供电企业在主客观因素,存在对用户的“不连续”供电的情况,我们统称为“停电”。这里指的“停电”是指供电人与用电人在供用电关系中,供电企业故意或非故意停止了对用电人的电能供应。“停电” 即中断供电,包括中止供电、停止供电和终止供电。

3.法律法规对停电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中断供电和中止供电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2)《电力法》有关中断供电和中止供电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十九条 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有关终止供电和停止供电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均应当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付费用;供电企业没有不予供电的合理理由的,应当供电。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h通知重要用户;

(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3‰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缴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违章用电的,供电企业可以根据违章事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电费,并按照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加收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4)《供电营业规则》终止供电、停止供电和中止供电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用户暂换(因受电变压器故障而无相同容量变压器替代,需要临时更换大容量变压器),须在更换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必须在原受电地点内整台的暂换受电变压器;

2.暂换变压器的使用时间,10kV及以下的不得超过两个月,35kV及以上的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不办理手续的,供电企业可中止供电;(www.xing528.com)

3.暂换的变压器经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行;

4.暂换变压器增加的容量不收取供电贴费,但对两部制电价用户须在暂换之日起,按替换后的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

第三十二条 用户销户,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销户必须停止全部用电容量的使用;

2.用户已向供电企业结清电费;

3.查验用电计量装置完好性后,拆除接户线和用电计量装

4.用户持供电企业出具的凭证,领还电能表保证金与电费保证金;

办完上述事宜,即解除供用电关系。

第三十三条 用户连续6个月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暂停用电手续者,供电企业须以销户终止其用电。用户需再用电时,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六十六条 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企业应连续向用户供应电力。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批准方可中止供电:

1.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者;

2.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者;

3.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者;

4.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在规定限期内不采取措施者;

5.拒不在限期内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者;

6.拒不在限期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者;

7.违反安全用电、计划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者;

8.私自向外转供电力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经批准即可中止供电,但事后应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1.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

2.确有窃电行为。

第六十七条 除因故中止供电外,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电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停电手续;

1.应将停电的用户、原因、时间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批准权限和程序由省电网经营企业制定;

2.在停电前3~7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对重要用户的停电,应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

3.在停电前30min,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户一次,方可在通知规定时间实施停电。

第六十八条 因故需要中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

1.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应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

2.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提前24h通知重要用户或进行公告;

3.发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或者计划限、停电时,供电企业应按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限电。但限电序位应事前公告用户。

第一百零二条 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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