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可利用量,是指在可预见的时期内,统筹考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的基础上,通过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措施在当地水资源中可供一次性利用的最大水量。
水资源可利用量分析必须是在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通过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措施,根据现有和规划的蓄、引、提工程的供水能力估算地表水可利用量,根据地下水的补给和储存条件计算地下水可开采量,再扣除地表水、地下水本身的及其相互之间转化的重复利用量,求得水资源可利用量。
对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分析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表12-2 山西省行政分区水资源总量分析表(1956~2000年)单位:km2,万m3
表12-3 山西省行政分区水资源总量特征值分析表(1956~2000年)面积单位:km2;水量单位:万m3
(1)必须考虑地表水资源的合理开发。所谓合理开发是指要保证地表水资源在自然界的水文循环中能够继续得到再生和补充,不致显著地影响到生态环境。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的大小受生态环境用水量多少的制约,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这种影响尤为突出。将地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控制在适度的可利用量之内,即做到合理开发,既会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促进和保障作用,又不至于破坏生态环境;无节制、超过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开发利用,在促进了一时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会给生态环境带来不可避免的破坏,甚至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2)必须考虑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是一次性的,回归水、废污水等二次性水源的水量都不能计入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内。(www.xing528.com)
(3)必须考虑确定的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是最大可利用水量。所谓最大可利用水量是指根据水资源条件、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以及生态环境条件,可被一次性合理开发利用的最大水量。然而,由于河川径流的年内和年际变化都很大,难以建设足够大的调蓄工程将河川径流全部调蓄起来,因此,实际上不可能把河川径流量都通过工程措施全部利用。此外,还需考虑河道内用水需求等,所以,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应小于河川径流量。
(4)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人类开发利用地表水资源的手段和措施会不断增多,河道内用水需求以及生态环境对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要求也会不断变化,显然,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在不同时期将会有所变化。
(5)在水资源紧缺及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应根据流域水系的特点和水资源条件,优先考虑最小生态环境需水要求,可采用从地表水资源量中扣除维护生态环境的最小需水量和不能控制利用而下泄的水量的方法估算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
(6)在水资源较丰沛的地区,上游及支流重点考虑工程技术经济因素可行条件下的供水能力,下游及干流主要考虑满足较低标准的河道内用水。
可以看出,在估算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时,应先确定并扣除河道内生态环境用水(包括湿地湖泊生态环境用水等)。因此,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的估算与生态环境需水量的确定密切相关。鉴于山西是水资源短缺和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地表水可利用量在适当考虑生态用水的情况下进行估算。
根据1956~2000年河川径流量实测资料,选取各分区把口水文站,分析历年不好控制的下泄洪水量和保持河道内生态需水最小基流量占同期地表水资源量的比例,扣除该比例所占地表水资源量的水量即为地表水可利用量。
经分析计算,各分区地表水可利用系数介于0.162~0.804之间,海河流域平均为0.624,黄河流域平均为0.579。全省估算地表水可利用量为504832万m3,全省平均可利用系数为0.582。
对于地下水资源可利用量即为可开采量。根据山西第二次水资源评价,全省地下水可开采量为500338万m3/a,其中盆地平原区孔隙水可开采量245255万m3/a,岩溶水可利用量为197307万m3/a,山丘区孔隙裂隙水可开采量为57776万m3/a。
经分析计算,扣除地表水可利用量与地下水可利用量及其本身的重复可利用量后,山西省水资源可利用量为840651 万m3,其中地表水可利用量504832万m3,地下水可利用量500338万m3,重复可利用量164519万m3。全省水资源可利用量中海河流域为33794万m3,占40.3%;黄河流域501868万m3,占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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