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不是一个孤零零的东西,安全一定依附于一个实体,或说依附于一个主体,是这个主体的安全。可以认为,安全是一种状态或一种属性,必须要依附于一定的主体才能存在。当安全依附于人时,是人的安全,当安全依附于国家时,是国家的安全。同理,则有世界的安全,人类的安全,妇女儿童安全,国际安全,大熊猫、东北虎安全等。因此,当我们谈论安全时,一定是谈论某个主体的安全,而不是空谈安全。
根据上述可推出,水资源安全就是安全依附于水资源,水资源是水资源安全的主体。笔者的看法是相反的。水资源不是水资源安全的主体,因为自然不具备人主体性意义上的主体性。从哲学意义上讲,任何事物都可能成为主体,但一般不能具有与人类似的主体性,因为它们不是人。水资源是自然资源,如果将自然系统作为一个主体,这个主体的意义等同于它的客观存在,它的主体性就是自然的客观存在性和客观规律性,其中自然规律包括自然本身演变发展的规律,也包括自然对人类作用施加相应反作用的客观规律。自然会按这些规律去创造万物,并对人类的行为做出反应。但是自然主体性不具有人主体性意义上所具有的能动性、决定性、责任性等特征。自然从来不会主动地满足人的需要,也不会为人的生存发展提供超出其客观存在性和客观规律性以外的帮助,更不会以上帝的角色施恩于人类。一个恰当的说法是“天上不会掉馅饼”。自然以其自身规律存在,自然没有义务和责任保证人类的生存,假使有一天人类因为某种原因要灭亡了,自然不会对此负责,更不会挽救人类。地球不管离开了谁,离开了所有人,还会照样旋转。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然不具备人主体性意义上的主体性,谈论自然主体就是谈论其客观存在,谈论其主体性就是谈论其客观存在性和客观规律性。
对于水资源安全其实就是人的安全,水资源安全依附的是人,人是主体,也只有人是主体。这是人类现代文明的核心观念,是现代社会发展的理念基石。所谓人的主体地位,是指人在与自然界关系中的一种位置,即在这种关系中,人是主体,自然界是客体。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是相当复杂的,有不同角度和不同的层次,“主—客”关系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方面,但不能涵盖人与自然界关系的全部。因此,人与自然的“主—客”关系的确立也是有范围的,其作用也是有限度的。一般地说,人与自然界的关系可以从两个角度加以确证:一是从存在论(事实)的角度看,人与自然界中其他存在物 (生命的、非生命的)一样,同属于自然生态系统构成中的一分子或一个组成部分,人与其他自然存在物就是一种“平等”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人与其他自然物之间难以区分谁为主、谁为客关系。二是从价值论(价值)的角度看,人类具有不同于其他自然存在物的特殊属性,具有其他存在物所不具备的自主性、创造性,人源于自然而又超越于自然,人可以把人以外的自然物作为认识、利用和改造的对象,使直接的自然物或被人改造过的自然物为人所用、为人服务。同时,人还具有认识和改造自身的自觉性和能力,也就是在人类针对自然界的有意识、有目的活动中,对自然界的积极改造和对人类自身的自觉改造是一致的,在改造自然中使人类自身得到改造。“自觉地”改造自身与 “积极地”改造自然两者之间相互作用、互为因果、相辅相成,进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共生与互利。可见,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的主体地位主要是在 “价值论”的意义上构成的“主—客”关系中得到确证的。
但是,人的实践和自然科学研究证明,即使是在“存在论”的意义上,人类的活动也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主体性, “由于人类在地球上的活动非常广泛,不断地改变或影响地球的自然环境,已经成为生物生态系统中的主导性生态因子”。概而言之,在人与自然关系中,人的主体地位的内涵主要表现为:
(1)人依据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积极地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实现主体客体化。
(2)人通过实践活动将外在于人的自然“内在化”以充实、完善和发展人自身,实现客体主体化。(www.xing528.com)
(3)人的主体地位的实质在于人是目的。就人与自然关系的本质而言,人具有目的价值,自然界具有手段价值。因为就人类而言,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正确认识与有效地处理,都必然以是否符合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的客观需要,作为最终的价值取向和评判标准。
这并不否定自然界在人们活动面前确证它存在的客观性和独立性,即自然界可以独立于人而存在,它具有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和本质。但是,自然界的存在及其规律的 “价值”是人的存在及其需要所赋予的。一方面,自然界存在及其规律对人作为目的及其实现有制约作用,也就是说,人在自然界面前不能 “为所欲为”,必须承认自然界的真实存在,尊重自然规律;另一方面,自然界存在及其规律之所以有价值,就在于它为人的生存及其发展提供了条件,为人的活动服务,为人的目的实现服务。这就是人的主体地位的基本涵义,也是人与自然之间“主—客”关系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规定,正是人的主体地位确定了人与自然关系的性质,确定了人的活动和自然界作用的范围。
当然,当人谈论人与自然相对立的同时,也应看到人与自然统一的一面,人的主体性可以与自然的相融合。人是自然的造化,是自然界中的 “精灵”,是自然界进化的最高成果,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是大自然的 “狮子王”。因此,人及人的一切,包括人的主体性,都是属于自然界的。这正如马克思所说的:“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实现了的人道主义。”从这个意义上讲,人的主体性就是自然界的最高、最集中的表现。
所以,水资源安全的主体是人,它是描述水资源系统中人的安全性。安全是人与水资源之间一种最重要、最基本、最不可缺少的关系。一旦没有了安全这种关系,人就可能失去其生存与发展的最基本需要和最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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