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现已整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强化员工劳动防护,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安全,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有关单位必须认真执行。
(1)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公司为员工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2)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列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的防护用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防护用品采购:
(3)公司财务部门按要求提取安全费用,满足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所用资金。
(4)公司供应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采购人员必须到有资质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或经营单位购买劳动防护用品。
(5)采购人员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各种证件齐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安全标志。
验收:
(6)劳动防护用品入库前必须经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7)劳动防护用品验收人员根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各种证件必须齐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安全标志,外观合格,不得过期。否则,禁止入库。
(8)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填写劳动防护用品验收合格单,仓库管理人员接到劳动防护用品验收合格单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保管:
(9)劳动防护用品实行专门储存、专人保管。
(10)保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劳动防护用品说明书,按说明书要求进行储存和管理,防止劳动防护用品过期或变质。
(1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在储存过程中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www.xing528.com)
发放:
(12)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 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制定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并严格按标准发放。
(13)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审批,并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
(14)各单位设专人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取和发放,并建立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
(15)每月15 日是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日,各单位按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填写«劳动防护用品人员发放统计表»,到公司人力资部办理领取手续。
(16)公司安全部门做好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监督,定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情况。
使用:
(17)公司及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员工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教育培训,并监督检查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18)公司把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用途、正确佩戴和使用等作为对新员工及每年全员培训的重要内容进行培训、学习和考核。
(19)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要求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20)公司定期、不定期对员工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员工,除进行教育外,按“三违”论处,进行罚款。
(21)凡属个人保管不当,丢失和损坏劳动防护用品者,一律折价赔偿。
更换与报废:
(22)劳动防护用品由于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坏,由单位出具证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更换手续。
(23)对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更换或领取,必须以旧换新,对于过期、损坏等报废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集中存放,定期销毁,严防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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