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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市郊区水利水产局处罚决定书重新执行的行政裁定

时间:2023-06-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Y单位接到郊区水利水产局的处罚决定后,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郊区水利水产局在处罚决定生效后三个月内向郊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合法。郊区人民法院立案、审查、执行正确。限D市郊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对D市郊区水利水产局1991年10月17日作出的×郊水罚字第2号处罚决定书重新予以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D市郊区水利水产局处罚决定书重新执行的行政裁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1993)豫法行裁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D市郊区水利水产局

法定代表人:(略)

委托代理人:(略)

被申请执行人:河南省Y单位

法定代表人:(略)

申请执行人D市郊区水利水产局不服D市中级人民法院(92)执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

河南省Y单位驻D市郊区B镇,该镇位于D市规划区范围之内。1991年9月10日,Y单位经D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市公共事业局二级单位)批准,领取了《D市凿井工程许可证》,开始在本单位院内打了一口吃水井。在施工过程中,D市郊区水利水产局以Y单位违反《水法》第32条、第33条的规定,未经水利部门批准,未领取取水许可证,擅自打井为由,依据《水法》第46条和《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第9条,于1991年10月14日责令Y单位停止打井,并于同月17日作出D郊水罚字第2号处罚决定书,对Y单位罚款一万元。Y单位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既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没有执行该处罚决定,而是继续施工。11月4日,郊区水利水电局向郊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郊区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于12月7日执行完毕。

Y单位以其打井前领取了《凿井工程许可证》,不属于擅自打井,郊区水利水产局越权处罚为由,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请求调处,要求撤销郊区水利水产局的行政行为并赔偿损失。(www.xing528.com)

根据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领导的意见,D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3月立案,经审查后认为,“D市郊区水利水产局是在被处罚单位已从市节水办领取了D市《凿井工程许可证》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根据是Y单位无证开采,擅自打井取水,违反了《水法》的有关规定,由此看来郊区水利水产局显然对节水办颁发的《凿井工程许可证》的效力不予承认,认为本案凿井许可证的管辖权应属于己,而非市节水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文件,本案在凿井许可证的管辖权问题上发生争议,规定不明确,本院认为这属于行政职权分工上的问题,应由政府部门处理,郊区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此案。”于1992年3月22日以(92)执罚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郊区人民法院将已执行的一万元罚款退还Y单位。郊区水利水产局对此裁定不服,以根据《水法》第9条第一款“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二款“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第32条“国家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的规定,以及国办发(1990)72号文《水利部“三定”方案》第1条第二项中水利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应由水利部门统一负责实施,Y单位未领取取水许可证,擅自凿井取水,违反《水法》第32条、第33条规定,依据《水法》第46条对Y单位处罚正确,D市中级人民法院(92)执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无法律依据为由,向省法院提出申诉。

本院认为:D市郊区水利水产局是市郊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辖区内的水资源进行管理。根据《水法》第9条第一款、第二款、《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8条“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依照国家规定申请取水许可”以及国办发(1990)72号文《水利部“三定”方案》第1条第二项中水利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必须先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然后由水利部门审核发放取水许可证。Y单位未向水利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属擅自打井,违反了《水法》第32条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8条的规定,应该受到处罚。Y单位接到郊区水利水产局的处罚决定后,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郊区水利水产局在处罚决定生效后三个月内向郊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合法。郊区人民法院立案、审查、执行正确。D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对郊区水利水产局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作出确认,认定“本案在凿井许可证的管辖权问题上发生争议”没有事实根据;认定郊区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此案”错误。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3条,裁定如下:

(1)撤销D市中级人民法院(92)执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撤销D市中级人民法院(92)执字第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2)限D市郊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对D市郊区水利水产局1991年10月17日作出的×郊水罚字第2号处罚决定书重新予以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1993年3月10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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