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武汉市B区水利局处罚决定书B水行罚字2号被处罚人,龚××,现年32岁,汉族,B区人,系S镇周家河村农民。9月28日区水利局水政科再次检查,但龚××仍未彻底恢复。并处罚款被处罚人龚××人民币300元,于1990年12月23日上交武汉市B区水利局。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次日起15日内,向武汉市B区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履行又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B区水利局
处罚决定书
B水行罚字(1990)2号
被处罚人,龚××,现年32岁,汉族,B区人,系S镇周家河村农民。
经查明,被处罚人龚××,未经B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1990年8月28日15时擅自将周家河泵站引水渠台渠上的土用推土机推入渠中(土方约20m3),形成垂直于引水渠(长36m,宽2.3m,深1.3m,土方约107m3)的深沟,以此给自家鱼池引水,严重地破坏了水利工程,性质严重。事发后,区水利局水政科于8月30日对龚××下达了《水利工程违章处理通知书》,要求龚××在9月5日前彻底恢复。9月28日区水利局水政科再次检查,但龚××仍未彻底恢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24条“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不得弃置、堆放阻碍行洪、航运的物体”的规定,现处罚如下:(www.xing528.com)
(1)限龚××于1990年12月1日前将推向引水渠中的泥土全部挑起来,恢复工程原状,超过日期不恢复的,授权S镇水利站组织民工恢复并由龚××承担全部民工费用。
(2)并处罚款被处罚人龚××人民币300元,于1990年12月23日上交武汉市B区水利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次日起15日内,向武汉市B区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履行又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B区水利局
1990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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