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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厂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合法收取水资源费终获维持

时间:2023-06-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来水厂接到决定书后不服,以“水资源费应由城市建设部门征收,县水利电力局无权征收”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本案被告收取水资源费属法定职权,原告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并超越职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于1995年5月31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至此,历时一年的水资源费案终于结案。

自来水厂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合法收取水资源费终获维持

1994年1~2月份,浙江省S县自来水厂共抽取地下水46.9万t,应依法缴纳水资源费1.6415万元。对此,该县水利电力局于同年4月12日发出缴款通知书,要求自来水厂在收到通知书后20日内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的,按日增收0.1‰滞纳金。同年5月4日,又发出催款通知书,限自来水厂3日内缴纳水资源费和滞纳金。县自来水厂仍坚持未缴。至5月9日,县水利电力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4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46条、第49条、《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作出S水(1994)罚字01号行政处罚(处理)决定:①责令自来水厂于1994年5月12日前,向县水利电力局缴纳1994年1、2月的水资源费计1.6415万元;②自1994年5月3日起,按日增收0.1‰滞纳金。

自来水厂接到决定书后不服,以“水资源费应由城市建设部门征收,县水利电力局无权征收”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水资源费的征收办法,国务院目前虽未作出规定,但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制定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该办法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水资源费的征收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规定水资源费的征收目前应按《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该《暂行办法》确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故本案被告收取水资源费属法定职权,原告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并超越职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县法院于当年12月16日作出维持县水利电力局处罚(处理)决定的判决。但自来水厂仍不服,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于1995年5月31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至此,历时一年的水资源费案终于结案。(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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