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水费和水资源费,是水利战线深化改革的重要课题,是水利部门实现经济良性循环的重要支柱。《水法》对“两费”的规定,为水费改革和征收水资源费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一)关于水费
1.收取水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水资源是一种自然资源,不是劳动创造的,没有劳动价值转化而成的价格,故不是商品。水利供水工程按照工农业生产发展需要,通过蓄、泄、引、提等工程手段,为社会提供水源。水利工程所提供的水,已不是天然状态的水资源,而是通过投入劳动和加工后的水,具有劳动价值,具有商品属性。
水利工程对水资源的加工,不是机械性加工、结构性加工或化学性加工,而只是对水的时空分布进行加工。筑坝拦蓄径流,目的是把汛期洪水储蓄起来,增加可利用水量,体现为数量的加工;将丰水期多余的水转移到枯水期使用,体现为时间的加工;通过引水工程将水源输送到用水地区使用,体现为空间的加工;通过水处理工程以改善水质,体现为质量的加工,矿产资源的开采也属这种加工类型。因此,水利供水工程单位对用水户收取水费是天经地义的,但还需在法律中予以肯定,因为多年来背离经济规律,养成吃“大锅水”习惯,为改变这种状况,故需通过法律手段予以保证。
2.核定水费标准的基本原则
水费标准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
水费标准实质上是水的价格,是以具体供水工程的供水成本为基础进行制定的,而各地的供水单位成本差异很大。制定水价,还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情况,还要照顾到用水户的承受能力,如农业灌溉用水,长期存在着政策性亏损。因此,制定水价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3.水费计算办法(www.xing528.com)
水利工程供水成本,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运行管理费、燃料动力费和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为
年折旧费=(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使用年限
(二)关于水资源费
2003年1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或者利用水资源发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资源费应当用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计水资源保护、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
征收水资源费的宗旨是:利用经济杠杆厉行节约用水,遏制用水浪费现象,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三)水资源费与水费关系
水资源费是体现对自然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的行政性收费,水费是供水单位的经营性收费。
对水资源费的征收,一般是对水资源短缺的地区收费,目的是制约用水量,而对水资源丰富的地区,反而少收费或者不收费。这与矿产资源的收费原则恰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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