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制定的,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具体如下: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鱼类、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的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于2002年4月26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同年6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见表7 1。
表7-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 单位:mg/L
续表
随着水质级别的下降,水的多方面用途就受到限制,适用面越来越窄,其利用价值也随之下降。一般来说Ⅲ类及以上水质可以基本满足水的各方面用途,Ⅳ类及以下水质则只能用于某些方面,所以一般要求地面水水质应保持在Ⅲ类及以上水质类别。
根据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可以制订严于以上标准的水质标准。
2.GB/T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www.xing528.com)
它是由原地矿部提出,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实施的,它把地下水质量分成五类。
Ⅰ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成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Ⅱ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成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Ⅲ类: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
Ⅳ类: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除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外,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
Ⅴ类:不宜饮用,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相比较,它突出了硬度、铁、锰、钼、钴、碘化物、铍等反映地下水特性的一些指标,一般说来地下水的外观性状比地面水要好,并且较少受到有机污染物的影响。
3.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防治水污染技术政策的若干规定》制定的。主要是根据地面水使用功能要求和排放去向,对向地面水域和城市下水道排放的污水分别执行一、二、三级标准。具体如下:
排入Ⅲ类水域和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排入Ⅳ、Ⅴ类水域和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对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污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体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一级或二级标准。
这个标准把各种污染物分成一类和二类,一类污染物指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物质,对这类物质规定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规定也比较严格,主要有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α)芘。二类污染物指其长远影响较小的污染物质,在排污单位排放口取样,规定相对宽松。
本标准按照污水去向,分别规定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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