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资源规划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规划范围和目的,水资源规划可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两类,而综合规划按其涉及的范围又可分为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和跨流域规划三种类型。
(1)流域规划。它是综合研究一个流域内的各项开发治理任务的水资源规划,包括大江大河流域规划和中小河流域规划。流域规划是最重要的一类水资源规划,是其他水资源规划的基础。流域规划以水系为单元,有利于研究自然资源组成的总体,如生态系统、水旱灾害、水土资源等。
(2)区域规划。一般是根据流域规划所确定的总体安排,就治理开发某一地区而进行的详细规划。它通常是为解决某自然地理区域(河段)或某经济区,或某行政区的水资源问题。
(3)跨流域规划。是指从某一流域的多水区向其他流域的缺水区送水,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流域的部分水资源经过调配得以合理开发利用的规划。主要目的是为缺水地区城镇及工业的供水和农田灌溉补充水源,多数还兼有其他综合利用功能。这类规划一般涉及范围广,影响因素多,其工程技术要求复杂,关系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流域水资源供需关系的调整,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影响都很大。为此,《水法》专门作了规定:“兴建跨流域引水工程,必须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引出和引入流域的用水需求,防止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www.xing528.com)
(4)专业规划。指流域或区域内,着重就某一治理开发任务所进行的单项规划。以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为主要内容的规划有:防洪规划、除涝规划、灌溉规划、水力发电规划、内河航运规划、城市和工业供水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和水利渔业规划等。这类规划一般都需要和流域规划或区域规划同步进行,使单项的专业规划成为拟定总体综合方案的依据。而总体方案对单项专业规划进行调整,使之相互协调。
2.水资源规划管理权限
《水法》规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其他江河的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防洪、除涝、灌溉、航运、城市和工业供水、水力发电、伐木流放、渔业、水质保护、水文测验、地下水普查和动态监测等专业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这里所说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是指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七大江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重要河域和国际河流中国境内的部分江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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