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法》规定: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和水运资源。这是实施水资源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以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和综合效益的需要。
我国有丰富的水能资源,全国河流的水能总蕴藏量为6.8亿kW,年电能为5.9万亿kW·h,可能开发的水能资源总装机容量3.8亿kW,年电能1.9万亿kW·h。因此,无论是水能蕴藏量,还是可能开发的水能资源,我国在世界上都排名第一。水能是可再生的能源,一经开发利用,每年就可节省大量煤炭或石油能源,如以火力发电的发电标准煤耗350g/(kW·h)计算,我国可能开发的水能源相当于每年可以提供6.7亿t标准煤,接近或超过目前全国能源的总消费量。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能资源开发利用,2000年全国水电装机容量达7670万kW,比新中国建立初期的36万kW增长213倍。但是,我国水资源开发程度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所以,大力开发我国丰富的水能资源对我国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水力发电作为开发利用水资源的一项重要内容。《水法》规定:“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根据国外的经验,河流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可以节省投资,加快开发进度,取得较好的效益。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能源的需求,要与其他能源开发利用相协调,同时水力发电的建设应当在河流统一规划下,与水资源综合利用和防洪规划相协调。开发河流的水能资源,建设水力发电站,除了获得发电效益外,还应考虑其他综合利用效益,只要规划得当,运行良好,可以在调节洪水,改善航运条件,扩大供水和灌溉,发展养殖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如我国的新安江水电站从1957年动工兴建,1960年建成发电,到现在已经运行了40多年,除发了大量电力外,在防洪、航运、灌溉、水产养殖、林果业、旅游等方面也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因此,《水法》规定:在江河、湖泊修建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应当由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涉及防洪的应当取得防洪同意书。《防洪法》还规定:水电站“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汛期水库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凌汛期,有防凌汛任务的江河的上游水库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www.xing528.com)
我国是一个水运资源比较丰富的国家。在960万km2的国土上,分布有长江、黄河、珠江、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等大江大河,有贯穿海河、黄河、淮河、长江、钱塘江等5个水系的京杭运河,还有分布众多的湖泊和有1.8万km的海岸线。这些河流、湖泊、近海域多数是冬季不冻,水量丰裕,具有发展水运的良好条件。
我国内河水运有悠久的历史。早在公元前214年秦始皇时期就开凿了沟通长江和珠江水系的灵渠,这是世界上第一条越岭运河。从公元605年的隋朝开始,经过唐、宋、元朝所建成的京杭大运河,全长1700多km,为南粮北运和其他各种物资的集散提供了便利的运输条件。内河航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它具有运输能力大、成本低、能耗小、投资省、污染少等优点。当然也有它不足之处,如速度慢,服务范围受一定限制等。航道是水运的基础,为了从法律上保障水运事业的发展,《水法》规定:在通航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航设施。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水运是综合运输体系中的一种重要运输方式,是水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发展水运事业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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