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以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为主体,对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政的监督。
1.特征
(1)核心是审查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是否依法办事,所有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接受这种监督。
(2)其主体不仅有党、国家和地方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还有团体、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和公民的监督。
(3)其内容是水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水行政立法、执法、司法行为。
(4)其形式表现有监察行为、督促行为、纠正行为、撤销行为等。
2.意义和作用
水行政执法需要通过外部和内部的法制监督形成约束机制,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都将受到党和国家的制止和纠正;一切使集体或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损害的行为,都将受到追究和处理。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保障水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确保水行政管理高效、正确、合法。
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决策、执行、咨询、信息、监督5个部分,如果缺少了监督环节,行政管理的功能将是有缺陷、不完整的,会使管理活动产生漏洞。所以,搞好水行政法制监督,是水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环节。
3.水行政违法
是指水行政机关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组织、公民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水行政违法可分为水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水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可分为实体上的行政违法和程序上的行政违法两大部分。
(1)实体上水行政违法的主要表现有:
1)行政失职。如水库工程在泄洪前应事先通知下游作好准备,如不通知引起事故,这便是水库行政失职违法。
2)行政越权。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超越了职权范围。
3)滥用职权。如相对人违反水法规行为情节轻微,但执法人员以非正当的理由给予很重的行政处罚。
4)过失违法。这种行为没有超越职权,主观动机和目的也没有恶意,但行为的实施出现失误,行为的结果违法。(www.xing528.com)
(2)程序上行政违法的主要表现有:
1)过程违法。如先作出处罚决定,然后再去补取证据,认定违法事实,这便是过程违法。
2)形式违法。如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按理应通过审查、申请和发放取水许可证的书面形式批准,如果管理人员通过口头形式批准,便是形式违法。
4.水行政责任
水行政责任是指水行政违法引起的法律后果,水行政违法同水行政责任是一种因与果的关系。任何水行政违法均应受到追究,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水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后,水行政责任从两个方面进行追究:一是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即水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处理或处分;二是因违法行为对相对方造成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损害,负责给予补救或补偿,追究承担责任。
5.水行政法制监督的种类
(1)党的监督。对水行政机关的方针、政策,纪委对在职党员工作作风、工作态度进行监督。
(2)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通过水行政立法、执法检查等来实现。
(3)司法监督。
(4)人民群众及社会组织的监督。
(5)舆论工具监督。
(6)上级水行政机关对下级水行政机关的监督。
(7)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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