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水事刑事犯罪类型
在目前所颁布的水事法律、法规中,《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和《防洪法》等规定了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典型类型:
(1)违反水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构成犯罪的。水不仅仅是一种自然资源,而且也是一种重要的环境要素,《刑法》对环境保护作了规定,有助于环境的保护,尤其是水环境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因为违反此规定而受到刑事制裁、承担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将会逐渐增多。
(2)违反河道保护方面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这主要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阻碍行洪物体,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及堤防安全的采砂等活动,围垦湖泊、河流,擅自砍伐护堤林木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反防汛救灾方面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主要犯罪行为有:
1)不按照天然流势或者防御洪水方案、蓄滞洪方案与措施等防汛调度方案泄洪、排涝、蓄滞洪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2)盗窃或抢夺防汛物料、水工程器材,贪污、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移民安置款物,情节严重的。
(4)违反水工程与设施的保护规定,构成犯罪的。主要犯罪行为有:(www.xing528.com)
1)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相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导(助)航设施的,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
2)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对水工程有严重威胁或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水事纠纷调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坏公共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
(6)违反移民安置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扰乱公共秩序,致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情节严重的。
(7)暴力抗法,构成犯罪的。这主要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阻碍、威胁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2.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水事犯罪类型
通常是指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水工程与设施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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