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水事民事违法行为
《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水事法律、法规规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防治水害、防治水土流失过程中,侵犯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情形。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内容:
(1)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在以下方面:
1)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2)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或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对他人造成损失的。
3)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
4)造成水土流失,直接损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利益的。(www.xing528.com)
(2)侵犯了水行政主体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破坏、损毁水利设施,如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沟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侵犯了水行政主体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水利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
(3)侵犯了水事法律关系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水法》规定:“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该规定是典型的以工程拦蓄的水为对象的民事法律关系。供水单位和用水户之间的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采用合同或其他形式而确定的供用水法律关系。在这个法律关系中,供水单位和用水者之间的关系除了受水事法律规范的约束,还受民事法律规范的约束。供水单位和用水者各自享有不同的民事权利,履行不同的民事义务,供水单位享有向用水者收取水费的权利,但是必须依约向用水者供水;用水者享有依约取用水的权利,但是必须依约向供水单位按时足额缴纳水费,否则,就属于不承担义务的违约行为。《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水事法律、法规也有类似的规定。
(4)侵犯了水利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了搞好水利建设,国家允许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水利项目的投资。法律规范应当保护投资者合法的投资收益权。这些规定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收益权原则在水事活动中的具体运用与体现,是党和国家为调动全社会共同兴办水利的集中体现。
2.水行政机关的水事民事违法行为
(1)侵犯水利工程移民的合法权益。水工程淹没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兴建水工程作出了牺牲,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公平、公正原则,也体现了平等保护合法权益的民法精神。
(2)行政侵权。行政侵权是水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水事管理职权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当然,当事人可以在提起水行政复议或水行政诉讼时提出行政赔偿,也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通过民事途径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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