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执法责任是指水行政机关在水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水行政执法责任分为水行政机关执法责任和水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责任。水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由水行政机关自身承担水行政执法责任;被委托的组织的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由委托的水行政机关承担水行政执法责任,再由委托的水行政机关依据委托关系追究该组织的相关责任;水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由所属的水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再由该水行政机关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行使追偿权。执法人员属于被委托组织的,按水行政机关——被委托组织——执法人员的顺序承担执法责任。
1.水行政机关承担水行政执法责任
水行政执法机关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方式很多,主要有下列几种:
(1)撤销或部分撤销原水行政执法行为。此种方式的前提是原水行政执法行为完全违法或部分违法。
(2)变更原水行政执法行为或重新作出新的水行政执法行为。这一方式主要针对原水行政执法行为程序违法或实体上有不当之处的水行政执法行为。重新作出水行政执法行为时,要对原来的不当或遗漏之处加以补正。
(3)停止侵害。水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水行政行为在被认定之前已经执行的,在认定违法后,应立即停止执行;如不停止执行,相对人可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强制停止执行。
(4)返还财产。即由水行政机关负责将非法获得的罚款、非法收取的费用、非法没收的财物归还给相对人;非法冻结的账号应予解冻,非法查封的财产予以启封以及归还非法没收的证照等。
(5)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包括工作的恢复,住房的恢复,被损坏的、遗失的财产的重作、修理与重换等。
(6)恢复名誉。因违法的具体水行政行为而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权遭受损害的,水行政机关应予恢复。(www.xing528.com)
(7)赔礼道歉。即由水行政机关承担道义上的补救责任,向被侵害的当事人认错,取得对方的谅解。这种方式可与恢复名誉同时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
(8)赔偿损失。即水行政机关对其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作金钱上的赔偿。相关内容见“水行政赔偿”部分。
上述几种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将其中的某些项合并使用,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2.水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水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行政处分。这是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所广泛实施的一种制裁措施。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几种。
(2)剥夺执法资格。如吊扣或收缴水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等。
(3)经济赔偿。水行政机关在向行政相对人履行赔偿责任之后,对有过错的水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进行追偿。水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执法人员个人应负责任的大小,责令执法人员承担赔偿费用的全部或部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