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事违法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人们在水事活动中的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的,受到水事法律、法规保护的行为。在很多情况下,合法行为是一种有意识的自觉行为,其自觉的性质、程度和动机,构成合法行为的主观方面。当水事活动的参加者按照水事法律、法规的要求作出合乎法律要求的行为时,就可以认为水事法律、法规在水事活动中建立了法律秩序。
与之相对的水事违法行为,也称水事违法,是指在水事活动中发生的、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违反水事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滥用权利等,都可以构成水事违法。任何水事违法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对违法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违法是指一切违法,包括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即犯罪)。狭义的违法是指一般违法,不包括犯罪。
不论是一般违法还是严重违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都是由特定的要件构成的。违法构成是引起法律后果所必须具备的法律事实系统,是一种特殊的事实构成。只有具备这一事实系统的全部事实(要件),才能构成违法。水事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有:
(1)违法侵犯的客体。任何水事违法都被侵犯的客体,即水事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水事法律、法规所保护的社会水事关系。
(2)违法的客观方面。水事违法必须是行为人在水事活动中违反水事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被视为水事违法的作为和不作为,必须具备两个特点:一是它必须表现为人的外在活动,单纯的思想意识活动是不能构成违法的;二是它必须表现为对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违反,即做了水事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或者没有做水事法律、法规所要求的行为。
(3)违法的主体。水事违法者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主体。水事违法必须是违反水法规定的、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行为,但并不是任何人的这种行为都会构成水事违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能够成为违法主体的自然人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人,能够成为违法主体的组织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如果行为者没有法定责任能力,就不能成为水事违法主体。
(4)违法的主观方面。水事违法必须是行为者出于故意或过失,即行为者在主观方面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思想心理状态。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水事违法的,是故意违法。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而构成违法的,是过失违法。如果某种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社会的后果,但是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则不能认为是水事违法。(www.xing528.com)
上述构成水事违法的4个要素,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的。缺少哪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水事违法。
2.水事违法行为的分类
根据水事违法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一般可将其分为水事行政违法、民事违法、刑事违法和违宪。
(1)水事行政违法是指违反了水事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承担水事行政责任的行为。水事行政违法属于一般违法。水事行政违法的主要由水行政机关认定,涉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其他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确定。对其中某些违法的认定,如果行为人不服,可提请法院解决。另一部分水事行政违法是指水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或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及其执法人员违反纪律,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这种违法的责任由行政法律规范加以规定。
(2)水事民事违法是指在水事活动中,违反民事法律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民事违法亦属于一般违法。水事活动涉及的民事违法,主要是指不法侵犯他人的财产权。
(3)水事刑事违法也称犯罪,是指在水事活动中,危害社会的、违反《刑法》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在所有的水事违法活动中,对社会的危害性最大,是严重违法。
(4)违宪。《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上述行政违法、民事违法和刑事违法无疑都是违反宪法的,但是它们并不是这里所讲的特定意义上的违宪行为。水事领域的违宪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违法行为,它主要是指下列两种行为:一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水事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命令和决议等,与宪法的原则和内容相抵触;二是指重要的国家机关领导在水事领域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的行为与宪法的原则和内容相抵触。违宪行为通常危害全局,后果严重。
违法行为是产生法律责任的前提。任何水事违法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追究,这是依法行政、依法治水的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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