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身体伤害的赔偿标准
对身体伤害包括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仅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额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对公民生命健康权损害的,按以下三种不同的损害给予赔偿。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但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支付生活费。其中后两条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2.对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采取的是直接损失赔偿的标准,具体如下:(www.xing528.com)
(1)罚款、迫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能涉及的这一类最多。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则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造成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财产已经拍卖的,只能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开支。必要的经常性开支,是指企业、商店等在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如水电费、仓储保管费、职工的基本工资等。如水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吊销某取水单位的取水许可证,则赔偿该取水单位因停止取水而造成停产、停业期间部分车间、科室必要的经常性开支。
(5)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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