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水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水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也可以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1.可申请复议的水行政行为
根据水事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申请水行政复议的内容有以下方面:
(1)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
(4)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关于确认水资源权属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作为的。在水事管理活动中,水行政相对人享有要求水行政主体履行水事管理职权,制止水事违法行为与活动,维护其合法的水事权益的法定职责。如果水行政主体在相对人请求后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或者不予答复的,则相对人有权对水行政主体的这种不作为行为申请水行政复议。(www.xing528.com)
(6)其他可以申请水行政复议的水行政争议,是指按照水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在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可以申请水行政复议的情况。
2.不能申请复议的事项
按照水事法律、法规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能申请水行政复议的事项有:
(1)水行政相对方对水行政主体制定水事管理法规、规章等抽象水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而不能申请水行政复议。
(2)水行政主体内部管理行为所引起的争议,如水行政主体对其工作人员的任免、奖励、工资待遇等决定不服的,不能申请水行政复议。
(3)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由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民事纠纷的调解等处理行为,对双方当事人没有强制拘束力,一方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申请复议。但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权属的调解、裁决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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