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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调解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3-06-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维持原状的原则。处理地区之间的水事纠纷,应当强调组织原则。在水事纠纷发生以后,当事双方的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互相推诿,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事态扩大。预防为主的原则。在水事矛盾易发地区,要制定调处预案,积极做好疏导工作,切实解决存在问题,防患于未然。水行政调解可以在调解机构进行,也可在当事人所在地进行。

水行政调解的基本原则

为了有效地调解水事纠纷,必须掌握以下原则:

(1)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

(2)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的原则。

(3)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尊重历史是指在调处水事纠纷时,应对纠纷双方历史上防洪、灌溉、供水等情况开展调查,对历史上已经处理过的有关协议要予以充分考虑。照顾现实是指调处纠纷要从实际出发,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可根据社会、经济、人口及自然条件的变化,依法作出调整,以维护纠纷双方的合法权益。

(4)维持原状的原则。为了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械斗事件,在水事纠纷解决之前,当事人双方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这实际上是一种“冷处理”的方法,在当时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措施。其本身还是处于不稳定状态,需要抓紧调解或作出处理决定。(www.xing528.com)

(5)强调组织原则。处理地区之间的水事纠纷,应当强调组织原则。在水事纠纷发生以后,当事双方的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互相推诿,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对参与调解纠纷的双方代表,要站在全局的立场,树立法制观念,摆事实,讲科学;要发扬团结治水的精神,力争协商一致。在协商不成时,依法提请上级主管机关处理,一经处理,双方必须服从,不能以种种理由久拖不决或讨价换价。

(6)预防为主的原则。在水事矛盾易发地区,要制定调处预案,积极做好疏导工作,切实解决存在问题,防患于未然。

(7)贯彻方便当事人的原则。水行政调解可以在调解机构进行,也可在当事人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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