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行政司法的一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2)简便原则。即在弄清事实、公平合理解决纷争的前提下,尽量简化程序,以迅速、灵活的方式解决问题。
(3)公平原则。要求水行政机关作出水行政裁决时,不偏袒任何一方。在处理水事纠纷时,不能强调绝对公平。
(4)相关人员回避原则。
(5)及时与高效原则。
2.水行政司法的特殊原则(www.xing528.com)
(1)统筹兼顾的原则。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很有可能会影响上下游、左右岸的水事权益关系,在调整双方争议时,必须本着统筹兼顾的原则尽量照顾各方,但不能把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绝对化。
(2)局部服从整体、小局服从大局的原则。由于水事关系的特殊性,为了全局利益,有时需要以影响甚至牺牲局部利益为代价,但大局和整体也应尽量照顾局部,给予补救或补偿。
(3)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原则。《水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因为,在有的水事纠纷中,如果不迅速、果断采取强制性措施,就有可能造成灾害,危及国家和人民利益。在紧急情况下,水行政机关有权采取临时处理措施,以防止水事纠纷的事态扩大,而当事人必须服从。
(4)维持水的现状原则。《水法》规定: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水事纠纷的调处解决,需要一个调查研究的时间过程,这时必须先维持水的现状,听候处理,以防止纠纷激化,扩大事态。
(5)先协商后裁决原则。水事纠纷从当事各方关系上来说,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另一类是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水法》分别规定了这两类水事纠纷的处理程序,都强调要协商处理,以防止矛盾激化,扩大事态,形成对抗事件。当然,对于协商不成的事项,上级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须站在全局的高度进行行政裁决,以免因争执不下、久议不决而造成更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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