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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监督检查中当事人权利义务

时间:2023-06-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水行政监督检查权,如听取相对人的汇报,审查相对人的报告等。强制水行政监督检查权是指水行政相对人拒绝向水行政监督检查主体提供需要了解的资料、情况时,水行政监督检查主体有强行了解的权利。

水行政监督检查中当事人权利义务

1.水行政主体的权利

水行政主体的权利在水行政监督检查的过程中表现为水行政监督检查权,这种权利是水行政职权在水行政监督检查中的体现。水行政监督检查权可分为一般水行政监督检查权和强制水行政监督检查权。一般水行政监督检查权,如听取相对人的汇报,审查相对人的报告等。强制水行政监督检查权是指水行政相对人拒绝向水行政监督检查主体提供需要了解的资料、情况时,水行政监督检查主体有强行了解的权利。

2.水行政主体的义务

水行政主体的义务是指水行政监督检查主体进行检查时必须遵守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符合权限,包括职权范围和管辖范围等;二是符合程序,即水行政主体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水行政监督检查;三是合适地行使水行政监督检查权,不得滥用检查权利。

3.水行政相对人的权利(www.xing528.com)

水行政相对人在水行政监督检查中所享有的权利,有以下几方面:一是要求合法检查的权利;二是要求正当检查的权利;三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水行政相对人认为水行政监督检查主体侵犯了其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水行政诉讼;四是批评建议权。

4.水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水行政相对人在水行政监督检查中有下列义务:一是接受并服从水行政监督检查的义务;二是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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