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政监察队伍的内部分工
水政监察队伍的自身建设是规范水行政执法,强化执法力度的组织保障。按照水利部提出的水政监察队伍“三位一体”的构想(即将审批、收费、监督集于一体),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较好成效:一是强化了执法力度;二是将执法贯穿于工程建设始终,便于对水事活动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法案件;三是提高了行政效率;四是促进了规费的收缴,为队伍自身的建设提供了必要的物质保证。但是,这一模式违背了权利制衡的原理,缺乏相互间的监督,易造成缺失公正、滥用职权等弊病。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主要通过健全水政监察队伍内部分工加以克服或避免。如在水政监察队伍内部设立若干小组,每个小组之间的职权相互制衡。即任何一项行政行为都要经过两个小组以上的人员相互审核,再报水政机构审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签发。分组的个数视情况而定,一般在3~5个。可设受理组、审查组、稽征组、监督组、执行组等,使之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受理组负责受理水行政管理事务(包括取水许可、河道采砂许可、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等许可审批事项)、接待来信来访、水事违法案件立案呈批等工作,并按照首问制的要求,负责登记建档及各个环节的督查,以保证良好运作方式。
审查组负责对各类行政管理事务和水事违法案件的调查,提出初审处理意见或建议。这个组任务最重,决定着水行政管理的实质性问题。因此,要求人员要多,素质要高(最好是复合型人才)。在审查重大、疑难、复杂的问题时,应当开展集体讨论或请其他相关机构提供业务帮助。
稽征组主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征收各项行政性规费。
监督组主要负责对各类行政管理事务、水事违法案件从受理到审结整个过程进行再审(包括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并按规定程序,提出审查及处理意见,告知申请单位。
执行组主要负责水事违法案件的执行工作,以及对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当水行政相对人未按审批许可要求实施,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或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当水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时,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协助法院做好执行工作,以该组为主开展日常巡查活动维护正常水事秩序。
除了上面这些组外,还可设置后勤组,负责后勤保障。
2.水政监察队伍的性质(www.xing528.com)
水政监察是我国行政执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在1994年以前水政监察主要是以水政监察员个人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执法权的代表的身份来进行,水政监察队伍只是水政监察员的集合,而非实体组织。随着水利在国民经济中基础地位的确立,水利改革的深化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建立一支专职的水政监察队伍势在必行。1995年12月,水利部在总结江苏省建立专职监察队伍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水利系统开展加强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组建一支集监督检查、许可审批、依法收费于一体、关系协调、组织严密、纪律严明、运行有力的专职执法队伍并达到执法队伍专职化、执法管理目标化、执法行为合法化、执法文书标准化、考核培训制度化、执法统计规范化、执法装备系列化、检查监督经常化的“八化”目标,还统一名称,省、地、县三级分别定为水政监察总队、水政监察支队、水政监察大队。截至2001年,全国7个流域机构、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00多个地(市)和2000多个县(个)分别建立了专职水政监察队伍,在编专职、兼职水政(含水保)监察人员达6万多名,加大了水行政执法力度,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的任务基本完成。
3.水政监察队伍的职责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对水政监察队伍的主要职责规定如下:
(1)宣传贯彻《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水法规。
(2)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
(3)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5)对下级水政监察队伍进行指导和监督。
(6)受水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办理行政许可证和征收行政事业性规费等有关事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