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制度是指按照信息公开原则的要求,对于开展相应的活动(特别是在核能开发利用活动中需要由核能开发利用主体所掌握的各种信息)按照法律规定的途径与方式向特定的公众进行信息公开,并及时收集与回馈公众就相应的核能开发所提出的各项意见、建议与观点等。环境信息公开、透明是支撑环境风险规制的核心性元素和基础性制度。[20]按照信息公开制度的要求,核能开发主体在决定开始实施核能开发行为时,需要针对特定的活动(诸如核设施的选址、建设、试运行、运行以及退役)过程以及在这些活动中所采用的科学技术,按照法律规定向生产、生活于核设施所处地区周边的人群进行信息公开。同时,对于那些生产、生活于核能开发利用地区的人群来讲,因其长期生活于该地区,对于该地区的自然生态环境信息掌握得较为全面,所以在事实上拥有一定的信息优势。因此,按照相关原则的内容要求,其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内容、措施、方式进行信息公开,以便相应的核能开发主体及时、有效全面地掌握各项有关信息,从而促使开发主体在核能开发利用过程中更好地实施核能开发风险规制措施,进而实现核安全目标。高质量的信息公开有助于增强公众的控制感,通过弱化风险感知增进社会信任。当风险感知远胜于信任(即愿意担当风险)时,设置一个控制系统将有助于缩小社会信任与风险感知的差距。其具体路径是信息公开—增进公众的控制感—弱化风险感知—增进社会信任。[21]此外,充分的信息公开是增强公众对核安全的信心、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公开、透明是核安全监管的基本原则。[22]
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包括:①核能开发监督管理部门。将其作为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因为其负担有核能开发的监督管理职责,相对来说更加了解当前我国核能开发利用的现状,特别是关于核安全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政策文件、核能开发利用的资格许可证以及操作员的操作许可等多种许可证颁发的条件等方面的信息。②实施核能开发活动的主体。将其作为信息公开主体是因为其本身在开展相应的核能开发行为的时候掌握了丰富的信息,因此,其需要及时公开其所掌握的涉及核安全以及可能影响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但是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
信息公开的客体是指那些在核能开发过程中出现的、关系到核安全的信息,特别是那些可能影响到其他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核设施的选址、建设、试运行、运行、退役以及乏燃料处理等。这些内容的公开关系到核安全目标的实现,因此,需要相应的信息公开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信息公开的方式。核安全方面的信息公开的方式,主要包括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这些方式主要包括:电视、广播、报纸、公报、信息简报、论坛、座谈会、微博、网络会议、虚拟视频参观等。信息公开的要求在于对信息进行及时、有效、全面的公开。(www.xing528.com)
信息公开的结果。信息主体在进行信息公开时,需要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以便公众更好地理解所公开的信息。同时,对于信息公开中需要依靠科学技术知识才能了解和明白的部分信息,应当以一种易于公众理解的方式进行释明。
此外,还需要关注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我国应将信息公开作为信息公开主体的强制性义务,通过法律规定明确信息公开的法律地位,同时也要进一步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在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公开信息时所应当承担的不利性法律后果。此外,关于核能开发(特别是风险规制方面的信息),需要及时公开,并且相关主体在公开这些信息时需要符合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信息公开的要求,实现法律规定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当前,我国关于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规定存在不同层级的法律文件,这些对于信息公开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别。因此,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加以明确、详细的规定能更好地促进核安全目标实现过程中的信息公开的发展。环境信息公开还是一种风险沟通机制,通过环境信息的公开、透明和共享机制,推动环境规制者、被规制者、利益相关者的协商沟通、合作互动,促进环境风险规制社会各系统之间的协调、协同和合作。[23]
在与科学有关的冲突中,组织利益以及受影响个人的利益在公众公开时得到放大,并且能够影响科学证据声明的清晰传播。高风险、利益冲突、不确定性以及对风险和后果的担忧都会影响试图沟通和使用科学的人和组织的数量和多样性。在这种情况下,错误的信息可能导致主流的科学信息很难被获取。需要明确有效地纠正错误信息以及决定不同传播者的作用的有效战略,这些传播者(包括意见领袖)会影响人们对科学信息的认知和理解。[24]参与核能开发、利用和监管的所有团体、机构均有义务向公众提供核能正在如何被利用的相关信息,尤其是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安全和环境的信息。[25]当前,我国核设施运营单位均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主动定期发布涉及核设施运营的各种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核设施运营单位采取的措施、达到的效果以及在相关的保障核安全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及达到的效果。从当前我国核能开发利用企业发布的相关的社会责任报告来看,相关报告一方面涵盖了该企业在核能开发利用活动中采取的各项措施(特别是涉及核安全、社会责任的内容,这些活动是社会责任报告[26]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也涵盖了环境保护、安全、健康方面的信息。但是,从相关内容的篇幅以及组成部分来看,直接涉及环境保护、安全、健康的信息在该报告中的内容相对来说较少,加之在报告中并非完全以文字形式出现,大量的图片也可以辅助呈现相关信息内容,从视觉效果等来看,文图并茂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冲淡该报告所涉及的环境保护、安全、健康方面的信息,而这些信息恰恰是在信息公开、公众环节(特别是风险沟通过程)中公众更为关心和关注的部分。因此,笔者建议相关核能开发利用企业在开展信息公开活动时注意到这些现象以及公众对相关企业在实施信息公开时希望看到、听到和了解到的信息。此外,核能开发监督管理部门也需要利用网络、公报等多种形式开展信息公开活动,特别是与核能开发利用活动有关的信息(如核能开发利用的实际状况、核电规划等相关政策文件),从而为后续的核能开发利用以及信息公开创造各种有利条件。此外,对于信息公开,核能开发利用主管部门应针对部分需要进一步普及的专业知识以及面对特定情况(如2011年3月11日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发生后,我国多地在蔬菜中陆续监测到微量的核辐射等信息,以及在此过程中群众因相信加碘食盐可以预防核辐射带来的各种谣言而出现的“抢盐风潮”)进行及时、主动的信息公开,并就所涉及的信息进行及时、有效的解释与说服,从而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提供基础性服务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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