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我国企事业单位在开展特定的行为时(如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式等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信息公开,同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之中。公众参与是指公众除了一般的政治参与外,还必须包括所有关心公共利益、热心公共事务管理的人的参与和根据现实要求推动决策。公众参与风险规制的需求源自公众对专家的不信任,对规制决策者实施决策的依据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的不信任,这些因素导致当下人们相信大多数重要的严峻的风险规制问题如果仅仅依靠专家,相应问题最终是无法解决的。[13]在核能开发利用过程中,核能开发利用主体需要针对核能开发利用行为可能导致的潜在损害对处于核设施周边的地区且可能受到核能开发利用行为影响的公众进行信息公开,通过主动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相关公众就有关主题所持有的观点、意见和建议等,以便更好地实现核风险的预防与治理任务。按照法律文件针对公众参与的规定以及实施公众参与原则的要求,相应的核能开发利用主体需要针对特定的环节与过程鼓励公众主动参与到相关活动之中,以便发挥公众在预防与治理核能开发风险过程中的作用。此外,我们还应当积极按照“制定核与辐射安全公众参与管理办法,规范核安全重要政策、法规制定发布以及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工作,明确公众参与的环节、程序、组织形式,加强对公众参与情况的监督审查。建立核电厂址选择的公众参与制度”的要求来完善公众参与。[14]此外,还需要研究公众对相应技术风险接受度的特征,并加强宣传,结合核工业的现实发展,建立符合核工业现实的安全文化,以便消除公众对核能开发的疑虑和担忧。[15]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法规或条例,对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作了明确规定。《核安全法》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也对此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公众参与是建设重大项目的必经之路。[16]对此,我国应当坚持“中央督导、地方主导、企业作为、公众参与”,落实责任,完善机制,强化公众沟通,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17]
公众正式参与的目标是在受专业知识、权力和价值观影响的不同群体之间就相关的信息、知识、观点和偏好进行交换并帮助他们找到共同点。当选官员、政府机构以及其他的公共或私人机构通常会通过相关组织、一般公众与专家就特定重要的与科学相关的事项进行讨论。实现有效的公众参与是十分困难的。为此,我国要逐步引入公共参与机制,加深核电建设公众参与程度,特别是在重要决策制定过程中,可以通过民意调查、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让公众参与到核电项目的建设过程中。[18]在公众参与过程中,应认真响应公众特别是利益相关者的疑问、忧虑。要注意区分拥有不同文化背景、知识水平的人群,采用适合的公众参与方式。要关注公众的反应,认真听取公众的意见,及时解答问题或质疑,开展多种渠道的信息公开活动,及时消除公众存在的疑问,让谣言不攻自破。[19]在公众参与过程中,我国需要借助科普教育、安全文化教育,使相关公众能够了解和掌握核能开发利用行为所应用的技术以及其所蕴含的各种信息,从而使其参与核安全保障活动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从而解决科学与民主之间的问题。(www.xing528.com)
在核能开发风险规制活动中,公众参与的内容主要包括:首先,公众参与的主体。公众参与的主体主要包括公众参与的组织主体、实施主体以及具体的公众参与人员。公众参与的组织主体既包括政府核安全主管部门以及核能开发利用主管部门,也包括实施核能开发行为的核能开发主体。政府主管部门作为公众参与的组织主体时,需要广泛而全面地召集相应的公众参与主体(主要包括开发行为实施主体以及公众群体),并按照法律要求来组织活动。核能开发行为实施的企业作为公众参与的组织主体时,需要注意的是其所选择的公众参与成员的广泛性、民主性、全面性。这些主体既要包含与核能开发行为有关的相应主体,同时也要包含那些并不受核能开发行为影响的非利益相关方以及利益相对方。在参与主体的选择上,既要考虑到相应主体的文化知识水平,也要考虑到主体的年龄、居住地、经济条件等多方面的因素,从而更好地保障参与主体的全面性。其次,公众参与的客体。在核能开发行为中,公众参与的客体主要是核能开发过程中所要开展的各项活动、在这些活动中可能涉及的信息和可能被投入使用的核能开发技术,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种行为以及自然要素等,特别是那些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风险性要素与问题。公众参与的目的在于通过公众参与找出核能开发行为实施所可能造成的各种影响,同时也包括为了减轻、降低核能开发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而采取的各种救济性措施和预防性措施。最主要的是这些行为实施后可能造成的风险性问题。再次,公众参与的程序。公众在参与到相关活动中时,需要遵守相关程序:①公众参与主体的选择。既包括公众参与主体的组织主体、实施主体的选择,也包括公众参与活动的具体参与主体的选择,要求实现主体的广泛性、全面性以及科学性。②公众参与的环节。首先是由组织主体选择公众参与的实施主体,由其确立公众参与的具体实施环节,包括主持人的选择,公众代表的选择,参与意见的发表、记录,争议意见的发表、回馈等内容,同时也包括对否定性意见的收集与回馈。③公众参与结果的形成。在公众参与具体环节结束后,公众参与实施主体需要对相应的公众参与过程中由利益相关方以及其他的非利益相关方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收集与整理,并由核能开发利用主体进行回馈,特别是在不采纳意见时说明不采纳的理由。当这些环节实施完毕后,需要由公众参与组织主体、实施主体对公众参与的信息记录以及意见进行有效的公开,征求意见,以保障参与主体的知情权得到有效满足。此外,需要将公众参与的过程、结论纳入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的依据报告。在公众参与效果形成过程中,如果公众参与的效果不理想,那么便需要重新开始新的公众参与活动。只是在新的公众参与活动中,既需要解决先前公众参与活动所尚未解决的问题,也要对相关活动的参与人员(诸如主持人、参与人等)按照公众参与的标准与资格进行相应的重新选择。在人员选定之后严格按照公众参与的程序进行,并要求参与主体严格履行公众参与的程序要求与义务。这些内容的设计,可以促使相关核能开发利用主体在核能开发风险规制过程中(特别是在风险沟通环节)更有效地收集到与核能开发有关的信息,从而实现核能风险规制的有效进行。此外,在公众参与活动实施时,一方面要遴选相应的公众参与组织主体、参与主体,并协调好相关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则是要遴选能够积极参与风险规制活动的来自科学技术界的专家学者。在开展公众参与活动时,相关主体要对相关科学技术问题以及相关技术方面在应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影响(尤其是那些涉及核设施开发、核安全保障措施、环境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等公众关心和了解的信息和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解答,以便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和降低公众的恐惧感,并为风险沟通创造有利的条件和基础。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