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制药、转基因生物、干细胞研究、核电,甚至金融工程都推动了风险监管制度的发展。因此,在许多法规领域,人们都熟悉“基于风险的政策制定”,即法规旨在将健康、环境或财务状况的风险降至最低。[1]
核能的开发利用技术水平的提升在给人类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因核武器的存在与使用以及核能开发利用潜在破坏性风险的存在而将人类置于不安全的境地。人类在开发利用核资源的同时也在采取措施应对核风险。随着科技水平的提升,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能力也在提升,但事实上,科技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生活的水平与质量。在这种情形下,法律开始逐渐关注科学技术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科技法学得以出现和发展。在科技法发展过程中,相关的科技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安全价值的内容包括防止科学技术本身的不确定性、高风险性以及应用科技所产生的副效应给人类、环境带来威胁及危害,从而在实质上起到一种兴利除弊的作用。[2]就核能而言,在作出判断时必须考虑多种不同的风险,重要的是当代和后代的安全性以及短期和长期的安全风险。[3]核电项目的风险治理应该从多元主体风险感知差异的视角追溯其风险判断与行为发生的机理,广泛听取各利益主体的风险担忧与利益要求,规范风险宣传、深度访谈、民意调查等获取风险感知的途径,以便全面、准确地掌握各利益主体的风险感知与冲突行为倾向,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核电项目风险治理方案,实现核电项目潜在风险与冲突的源头治理。[4](www.xing528.com)
这种情形同样存在于我国核能开发风险规制的过程中。在应对核安全问题时,强化风险管理制度对于提升我国核能开发风险规制能力,特别是在核能发展过程中实现核安全目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应从法律的角度对核安全的风险规制进行系统性的研究。让公众切身感受到核能发展是安全的,提高公众对核能开发利用的信任度和风险承受能力,减轻公众的“恐核、惧核”心理,切实采取措施确保公众人身财产和环境的安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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