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我国,法律(特别是《食品安全法》)明文规定要开展风险评估活动,并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依据。风险评估是开展风险规制的前提性活动,同时也是风险规制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分析与借鉴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规制以及转基因生物风险规制领域的经验与教训,对于推动我国核能开发的风险规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完善相关法律原则与制度
首先,落实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是指推动相应的公众参与信息沟通以及信息决策,并发挥公众在相关环节中的作用。当前,我们在风险规制领域要促使相应的公众参与到相关环节之中并发挥作用。坚持公众参与原则在风险规制中的应用,首先可以保障相应公众了解和掌握有关风险规制活动的信息;其次,有助于促使公众参与到相关的风险规制活动之中,主要是风险沟通以及风险决策环节,并发挥其在这些活动中的作用;最后,使公众参与到风险规制活动中,推动其借助自己的参与行为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落实公众参与原则上,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应的公众参与主体、参与环节(特别是参与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并反复地就相关内容进行进一步的实验—反馈—总结—改进,从而努力落实公众参与原则。
其次,强化信息公开制度。基于现有的食品安全风险规制、转基因风险规制的具体要求以及食品安全方面的现实要求,我国需要强化相应的信息公开制度。在风险沟通、风险决策环节,通过信息公开,使政府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公众掌握到相应的信息,并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终在风险决策环节发挥自身作用,从而减少由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缺乏等因素造成的风险决策不科学问题。在信息公开过程中,需要努力实现由相应的信息持有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主动进行信息公开及依申请发布相关信息,从而为后续的活动提供有效的前提。
(二)构建系统化的风险规制程序
(1)风险识别。传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及转基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区别,主要在于内容本身的不同。传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主要是针对食品的物理、化学等方面的内容以及安全性的评估,而对于转基因食品的风险评估,则更强调其在产业化、商业化后经过较长时间的人体试验所呈现出来的各种食品安全风险问题。由于转基因食品相关许可证的颁发与许可需要立足于相应的科学证明来确保其在安全性以及食品性质方面的安全性实质等同于传统食品,而这也恰恰是转基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重要内容。由于传统食品与转基因食品或者转基因生物在风险要素以及风险要素表现方面存在差异,因此识别与确认风险要素对于食品安全以及相关活动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从这个角度来讲,识别我国核能开发过程中的风险要素并对这些要素进行风险评估具有重要的前提作用。(www.xing528.com)
(2)风险评估。当前,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目标的实现,我国在相关法律中明文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内容。对于转基因生物或者转基因食品来讲,按照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同样也需要开展相应的食品安全评估。不同的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人员的组成。这是因为传统的食品安全与转基因食品在性质上存在不同,而正是这些不同导致了相应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实施主体不同。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风险评估的具体实施主体是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其由相应的风险评估专家组成,并按照相应的职能开展风险评估。其开展风险评估的起因一方面是部委交办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另一方面是自己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问题。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负责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的是由食品专业领域的专家以及其他相关领域内的专家共同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小组,其按照相应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程序开展相应的风险评估活动。而针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风险评估来说,其在评估主体以及具体的风险评估程序方面与传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存在着差异。因此,在这个环节中,确立相应的评估主体以及评估模型、程序是保障核能开发风险评估的科学性、有效性的重要因素。
(3)风险沟通。由于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公众的日常生活健康问题,在相应的食品安全风险规制过程中,需要将相应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转基因生物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以及相关的食品安全、转基因生物信息及时通过信息公开等程序向公众进行告知,并通过设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程序(特别是在其中设置公众参与的通道及途径)保障相应公众能够参与到相应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活动之中。同时,对于风险沟通以及风险决策等程序,虽然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决策依然是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但普通公众可以借助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以及自身的参与活动自由地表达自身观点,并影响相应的决策活动。只有进行充分的风险沟通,让更多的公众了解和掌握相应的风险信息,才能促进风险规制的民主化。而这一点在核能开发风险规制过程中同样需要获得重视。
(4)风险决策。风险决策是风险规制中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其任务与目标在于基于风险沟通活动的开展,由风险决策主体针对食品安全风险要素开展相应的风险决策活动。主要是针对相应的风险评估报告以及相应的替代性要素进行选择,以期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以及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害。只有开展良好、科学的风险决策活动,我们才能在核能风险决策环节取得良好的效果。
通过对我国当前食品安全风险规制以及转基因生物风险规制的立法以及相关执法活动的考察,我们发现,在相关的风险规制过程中,公众参与原则以及信息公开制度与其他的原则制度共同对推动风险规制的开展发挥重要作用。此外,风险规制框架的搭建——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沟通以及风险决策——对于科学认识我国当前食品安全领域以及转基因生物领域内的风险规制活动的开展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其为我国相关领域风险规制活动的开展指明了方向以及操作路径。这些内容可以为我国核能开发的风险规制发挥启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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