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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开发风险规制:发挥民主价值

时间:2023-06-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借助科学技术手段对核能开发行为展开风险评估,有利于我们更好地掌握相应的风险信息,通过前置性的安全保障措施来保障风险决策目标以及核安全目标的实现。科学家认为公众不掌握相应的信息却盲目地阻止核能开发,而公众则认为科学家所提供的手段无法满足安全的现实需要,从而拒绝接受相应的风险评估结果以及最终的风险决策结果。

核能开发风险规制:发挥民主价值

在核能开发过程中,实施风险规制有着其他核能开发规制措施所不具备或者较少具备的功能。这些功能对于实现核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和价值。

(一)满足公众知情权

在核能开发过程中,相应的核能开发行为蕴含了高科技信息以及其他较为丰富的信息,而这些信息目前主要被掌握在核能开发主体手中。虽然当前我国关于放射性污染防治以及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要求相应核能开发主体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将相应的信息按照法律程序报送给相应的核安全监督主管部门,但是在现实中,在相应核能开发主体报送信息的过程中,相应的信息是集中的科学信息,如果不具备相应的科学技术知识将会无法有效地了解相应的信息内容。因此,在风险规制过程中,需要对相应的风险信息进行评估,即主要针对实现核安全的行为所产生信息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其产生的背景、适用条件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等内容,从而更好地掌握相应的信息。当风险评估完成后,将开展风险决策的活动,在这个环节中,公众以及社会团体、政府主管部门也将参与到相应的决策活动中,在这个过程中,借助风险沟通、信息公开等行为的实施,特别是就那些具有高度科学知识背景的信息向公众以及社会团体进行有效的解释与说明,将有助于公众更好地掌握和了解相应的信息内容,从而提高风险决策结果的可接受性。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核能开发风险规制活动的实施将满足公众知情权。此外,基于风险评估活动,在充分、有效地开展风险沟通的基础上,相应的公众有机会接触到更为全面的核能开发方面的信息,并在此基础上满足自己的知情权,而对于由科学技术知识掌握程度所造成的难以理解相应科学技术所隐含的内容问题,也无须过度担心。因为风险沟通以及风险决策活动的开展将有助于使公众更好地了解这些信息,从而有助于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二)促进公众参与

在核能开发风险规制活动中,风险规制行为的实施是基于风险规制特殊性的要求,需要公众有效地参与到风险规制过程中,并积极地发表自身关于相应行为的观点、建议和意见,从而更好地提升相应风险决策结果的科学性与民主性。按照风险规制的要求,尤其是在风险沟通以及风险决策环节中,需要鼓励生活、生产活动处于核设施附近的公众参与到相应的活动中,借助自身行为的实施,更好地推动公众参与的多样化、有效化。此种情形将能够有效地促进公众参与。因此,风险规制活动的实施将有助于推动公众参与目标的实现。公众生活或者工作于核能开发利用设施附近,其对于当地的自然环境、生态环境较为了解,掌握了一些外来的核能开发主体可能尚未掌握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在核能开发的风险规制过程中恰恰占有重要的分量。在此环节,欲了解全面的信息,需要公众积极主动地向相应核能开发主体以及其他相关主体申请,从而促使相应的风险决策主体更好地掌握相应的信息。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是公众。此外,在风险决策环节中,为了更好地实现风险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目标,需要邀请并保障公众能够有效地参与到相应的活动中,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在风险规制中,公众参与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应通过使公众参与相关的决策发挥民主参与的作用,从而实现民主协商的作用。

(三)协调科学与民主的作用(www.xing528.com)

核能的开发与利用,需要投入巨额的科学技术以及人力、物力。在核能开发过程中,核安全既是核能开发的目标,也是推动核能有效开发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核能开发过程中,科学对于核能开发以及核安全目标的实现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科学技术水准的实际现状直接关系到核能开发利用的安全性以及有效性问题。为了推动核能的开发与利用,强化核能开发的安全,需要投入大量的科学技术。因此,可以说,科学对于核能开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核能开发风险规制主要发生在风险评估环节,而风险评估活动的实施则需要借助科学技术来实现。借助科学技术手段对核能开发行为展开风险评估,有利于我们更好地掌握相应的风险信息,通过前置性的安全保障措施来保障风险决策目标以及核安全目标的实现。核能开发行为关系到多个主体的合法利益,需要协调多个主体之间的合法权益。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以及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与义务,我们需要鼓励公众参与到相应的活动之中。同时,为了克服公众对核能开发所产生的恐惧感,也需要借助风险规制,吸引公众参与到相应的活动之中,从而既发挥公众所掌握的信息优势,同时也能够借助风险沟通、风险决策活动的实施推动相应公众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因此,可以说,公众在这个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公众未能掌握充分、有效的信息以及科学技术知识,无法全面、有效地了解核能开发过程中的科学技术问题,便会对核能开发利用产生莫名的恐惧。公众对新技术的担心通常来源于对新技术的不熟悉和对不可感知力量的危机感。现代历史已经表明,缺少对技术进步相关的健康影响的了解可能不是社会反对创新的唯一原因。忽视风险感受的不同(在科学家、政府、工业和社会之间的沟通中,没有充分反映出这些不同)也是原因之一。[47]与此同时,科学家、专家也会对基于科学技术手段作出的风险评估以及风险决策却因公众表现出来的不理解、不支持甚至是反对而导致相应行为无法开展,相应活动无法实施表示不理解。在这个环节中,公众与科学家存在着不同的认知。科学家认为公众不掌握相应的信息却盲目地阻止核能开发,而公众则认为科学家所提供的手段无法满足安全的现实需要,从而拒绝接受相应的风险评估结果以及最终的风险决策结果。因此,科学家与公众之间存在着误解,这种情形的存在不利于核能开发。基于此,我国应借助风险规制活动的开展,在科学家与公众之间搭建一个沟通平台,在这个平台上,让科学家与公众直接面对面地就各自所疑虑的问题以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开放式的沟通与交流,从而促使双方更好地理解核能开发行为所产生的各种问题。借助于风险规制,协调科学家与公众的认知以及二者在核能开发中的作用。

与此同时,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现有的许多法律制度的目标均在于保护权利和预期的安全,以使它们免于受到各种强力的侵扰。[48]在环境法发展过程中,当前新时期的环境法的存在目的已经不再是单纯的配合传统财产法以实现社会价值和个人财富的保值与增值,而是要借助预设的法律规制手段,尽可能降低各种社会风险,从而最终提升人类社会乃至整个生态系统的安全性。[49]为应对这种问题,需要通过风险规制来协调发挥科学与民主的作用。

在核能开发的风险规制过程中,需要维护那些生产、生活于核能开发所处地区周边人群的合法权益,需要了解其对于特定活动的观点。而根据风险规制的要求,我们需要掌握相应的风险信息,这就需要鼓励公众参与到相关活动之中。而风险规制活动恰恰可以发挥民主的价值,以保障公众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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