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注重发展核能监督管理方式、核安全理念建设等规制措施,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转化,以适应我国民用核能开发的实际需要。核能开发的规制方式也由过去注重技术规制的阶段实现向由技术规制以及社会规制并重的阶段发展与转变。
为了更好地规制与促进我国核能的开发与发展,我国颁布并执行以《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为代表的法律,相应主管部门也制定了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相应的规划文件。[2]我国制定了有关核能开发、核安全以及放射性污染方面的法规、技术规章、技术守则、技术标准。我国目前已发布核电标准743项,初步建立了结构完整、内容齐全的核电标准体系,相关标准的总体水平与国外相当,在部分关键技术标准方面跟跑于国际通用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但我国也存在技术路线不统一、基础研究欠缺、自主标准推广应用不足等短板。[3]
2003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并实施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导则和标准等文件,为保障核安全奠定了良好基础。[4]此外,我国已经加入的关于核安全的国际公约有:《核安全公约》《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援助公约》《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国际核与辐射事件分级(INES)使用手册》等。当前,我国关于核能开发方面的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有多部,这些法律规定也多数是从技术规范层面就核能开发利用在选址、建设、试运行、运行以及退役等多个方面进行规制的。(www.xing528.com)
现行的核与辐射安全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共有127项,其中法律2项、行政法规7项、部门规章29项、导则89项。此外,还有一部分规范性法律文件虽未直接明确规定核安全方面的内容,但是其相关规定在核安全方面的法律中仍得到了应用。与此同时,还有一些有关核安全方面的规定并非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出现,而是以政策文件出现的,这些在实现核安全目标过程中同样需要得到落实。这些政策性文件主要包括:国家核安全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发布〈核安全文化政策声明〉的通知》;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研究堆安全分类(试行)〉的通知》;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改进行动通用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操纵人员岗位管理的通知》;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的通知》;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办法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放射源分类办法的公告》;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发布〈新建核电厂设计中几个重要安全问题的技术政策〉的通知》;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发布〈概率安全分析技术在核安全领域中的应用(试行)〉的通知》。此外,关于核能开发以及核安全方面的规划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 《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5]另外,在推动核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结合监管实践和发展需求,我国基本建立了一个集中统一、分工合理、资源整合、流程优化、上下协同、科学高效的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此外,已制定、修订完成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第一层级《总论》、第二层级49份工作指南与技术管理大纲、第三层级355份现场监督执法程序,内容涵盖组织政策、目标与规划,组织机构和管理责任,监管重点、监管方式和频度等内容,管理体系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6]这些规划以及相应政策性文件为核安全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通过这些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推动我国核能开发规制措施的发展。在规制核能开发过程中,我国开始利用法律等手段来规制核能开发行为,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核能开发的有序进行以及核安全目标的实现。在这个过程中,我国定期对相关涉核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技术导则等进行不断的修正与完善。截至2019年6月,我国颁布了《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核材料管制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9部,发布部门规章30余项和安全导则100余项,制定核安全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000余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文件200余个。[7]将成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统帅现行核能7部行政法规、29项部门规章、93项导则和百余项技术文件,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互相配套,为“原子能法”的立法留出空间,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8]
国家核电行业主管部门、核工业主管部门、核安全监管部门逐步完善了对核电发展进行严格管理和全面监管的各项制度措施,有效地保证了核能行业的安全、有序发展。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积极与世界核电运营者协会等国际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积极开展核电同行评估、经验回馈交流及供货商信用评价等工作,切实加强行业自律建设。[9]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事业30年来从无到有,逐步建立起了适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制和法规标准体系,形成了“独立、公开、法治、理性、有效”的监管理念,监管能力不断加强,在核安全、辐射安全及辐射环境管理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10]此外,我国在实现核安全目标的过程中,重视通过成熟的设计、高质量的建造和运行管理,消除隐患、预防核事故发生。贯彻纵深防御理念,设置多道防御屏障和多重保护,强化防御措施的完整性、独立性和有效性。[11]2000年、2004年、2010年和2016年,国际原子能机构对中国开展了4次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综合评估,充分肯定了中国核安全监管的良好实践和经验做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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