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松辽委负责霍林河流域省(自治区)际水量调度的监督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和吉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内水量调度的监督管理。
各方应当加强监测系统和管理制度等保障措施建设。
第二十条 在关键调度期(4月1日至9月30日),松辽委应当会同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霍林河流域主要控制断面的水量调度执行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水量、水质监测数据以国家设立的水文站(吐列毛都、白云胡硕、同发)和霍林河水库站的监测数据为依据。对水文监测数据有争议的,以松辽委核定确认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15日前将本省(自治区)上年度霍林河地表水引水量表报送松辽委,关键调度期每月15日前将本省(自治区)上月霍林河地表水各取水口取水量表报送松辽委。
第二十三条 松辽委应当定期向内蒙古、吉林两省(自治区)有关部门公布霍林河流域省(自治区)际水量调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拒不执行霍林河流域省(自治区)际年度水量分配方案的,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完成霍林河流域省(自治区)际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www.xing528.com)
第二十五条 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时间和要求全年向松辽委报霍林河干流吐列毛都、白云胡硕、同发等控制断面的相关水文站及代表性雨量站水情、水质资料:
(一)每月1日、11日、21日,报上一旬的逐日平均流量和旬来水总量。
(二)关键调度期(4月1日至9月30日),每日8时30分报上一日的平均流量和来水总量。
(三)每月20日报当月的水质监测结果。
(四)每月25日报告各代表性雨量站的降水量、降雨历时。
(五)每年4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达到刊印标准的所有项目的水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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