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松辽委会同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省(自治区)际水量调度协调会议制度,成立协调小组,统一协调霍林河流域省(自治区)际水量调度工作。
第十四条 协调小组由松辽委,内蒙古自治区和吉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各一名首席代表和一名副代表组成。首席代表由主管领导(或相应职级领导)担任,副代表由相关处室处级领导担任。
内蒙古自治区和吉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首席代表、副代表人员的任命或变动情况及时报送松辽委,在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前提下,自行生效。
第十五条 松辽委、内蒙古自治区和吉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首席代表为本单位在协调会议上的全权代表,负责霍林河流域省(自治区)际水量调度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协商和决定,参加协调会议。首席代表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当授权其他代表参加。
副代表负责省(自治区)际水量调度的联络工作和协调会议的准备工作,参加协调会议。
第十六条 协调会议应当本着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团结协作和民主集中的原则进行。(www.xing528.com)
第十七条 霍林河流域省(自治区)际水量调度协调会议每年定期召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第十八条 协调会议由松辽委首席代表负责召集,由松辽委副代表准备会议相关材料,确定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参加人员等,函告各有关成员单位。松辽委和各省(自治区)的副代表应当及时将会议材料发送到当期会议各成员,以便与会人员作好协商准备。
协调会议由松辽委首席代表或其授权人主持,协调会议原则上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松辽委负责起草,经与会成员充分协商后确定,印发当次参会成员单位。
协调会议对经各方充分协商确实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松辽委首席代表或其授权人有最终裁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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