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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量调度方案及应急调度措施——霍林河流域水资源管理规定

时间:2023-06-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九条霍林河流域省(自治区)际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由松辽委制定并由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关键期月调度计划由松辽委制订后直接印发两省区执行。第十二条出现严重干旱、重大水污染等紧急情况时,松辽委应当按照相关法规、条例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应急调度,同时应组织内蒙古自治区和吉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水文监测和信息发布。

水量调度方案及应急调度措施——霍林河流域水资源管理规定

第六条 霍林河干流以霍林河水库站和吐列毛都、白云胡硕、同发水文站作为控制性断面,其中同发水文站为霍林河从内蒙古自治区进入吉林省的省(自治区)界控制断面。

第七条 霍林河流域省(自治区)际年度分配水量以霍林河流域同发水文站以上来水量、耗水量和省界断面下泄水量作为调度的控制性指标。

第八条 霍林河流域省(自治区)际水量调度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关键调度期逐月调度及全年监督的调度方式。

年度调度时段从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其中4月1日至9月30日为关键调度期。

第九条 霍林河流域省(自治区)际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由松辽委制定并由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关键期月调度计划由松辽委制订后直接印发两省区执行。(www.xing528.com)

松辽委可以根据实时雨情、水情、需水及用水情况,下达实时调度指令,对场次洪水进行调度。

第十条 霍林河流域省(自治区)际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应当依据经批准的《霍林河流域省(自治区)际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确定。省(自治区)际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应当依据霍林河流域省(自治区)际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在综合考虑两省(自治区)年度用水计划建议的基础上制订。关键期月调度计划应当根据实际来水情况,以年度调度计划为基础,按照同比例丰增枯减的原则制定。

第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和吉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松辽委报送霍林河流域本省(自治区)年度取水计划建议,关键调度期每月15日前报送本省(自治区)下月用水计划建议。

第十二条 出现严重干旱、重大水污染等紧急情况时,松辽委应当按照相关法规、条例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应急调度,同时应组织内蒙古自治区和吉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水文监测和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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