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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水权分配原理的差异分析

时间:2023-06-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外,在不同保证率情景下基于分配原则的初始水权以相同频率的水资源总量为分配基数,没有考虑水利工程布局和规模,特别是大型水利工程的调蓄作用,因此不同保证率的初始水权即为相同频率的水资源总量。

初始水权分配原理的差异分析

(1)基于分配原则的初始水权分配方法(简称基于原则的方法),主要遵循一些预先确立的初始水权分配原则,包括不同类别不同级别初始水权分配的优先序、国民经济水权中不同行业用水的优先序、政府预留水权中不同应急对象预留的优先序等,然后根据流域不同频率的水资源总量以及不同水平年生态环境需水量、国民经济需水量和政府需预留水量,按照分配原则进行初始水权分配,最后得到不同水平年不同保证率的初始水权分配方案。

(2)基于配置模型的初始水权分配方法(简称基于配置的方法),是建立在流域“二元”水循环模式的基础上,考虑流域内的水源、工程、水传输系统与用户的联系,利用长系列水文资料及不同水平年国民经济需水与生态环境需水资料,经过水资源配置模型长系列调节计算和对比分析,并参照初始水权分配的基本原则,将水资源配置的入海水量依据“先河道内生态环境、后政府预留水量”的次序予以分配,最后得到不同水平年不同保证率的初始水权分配方案。

(3)由于基于原则的方法,是按照预先确立的分配模式和原则进行分配,而且分配中没有考虑上下游用户的供应耗排水量,所以水权分配方案中不存在水资源重复利用量问题。另外,在不同保证率情景下基于分配原则的初始水权以相同频率的水资源总量为分配基数,没有考虑水利工程布局和规模,特别是大型水利工程的调蓄作用,因此不同保证率的初始水权即为相同频率的水资源总量。

(4)基于配置的方法,考虑了人工侧支循环的供水、用水、耗水、排水之间的关系以及流域水资源循环过程,并在长系列调算中考虑了大型工程的调节作用,因此在以取水量表征的水权分配方案中包括水资源的重复利用量,不同保证率不同类别的初始水权总和比相同频率的水资源总量偏大,而在以耗水量表征的水权分配方案中,丰水年份的初始水权总和小于其水资源总量,但在偏枯水年和枯水年份,由于大型水利工程的调节作用,初始水权总和大于其水资源总量。

(5)对于河道内自然水权分配结果,基于分配原则的方法按其配原则是预先留出的,然后再对剩余水资源量进一步分配给国民经济和政府预留,由于没有考虑国民经济耗、排水关系,而实际上国民经济用水一般是不可能全部耗掉所分配的水权额度,总会有一定的排水补充给河道,因此实际上河道内生态环境水量比所分配的水权额度要大一些;与之相比,基于配置的方法由于已经考虑了耗、排水关系,因此严格按照水权分配方案操作时,其河道内生态环境最小下泄水量即为所分配的河道内生态环境水权。(www.xing528.com)

(6)基于原则的方法由于事先确立的一系列原则,可以把反映地区之间及代际之间公平性因素融入到分配原则中,因此可更多体现初始水权分配的公平性原则,对于水资源配置工程布局、规模及河流、分配单元拓扑关系没有给予考虑,但对于未来水权水市场的培育留有较大空间,如上游区域在考虑水权利用时,若分析不经济时可以通过水权转让来谋取一定的利益。与之相比,基于配置的方法由于是基于数学规划方法,更多地考虑流域水资源配置的总体效益最大,即更加注重效率优先的原则,而对公平性原则考虑较弱,但由于它是基于对实际的分配单元、工程布局与河流间的拓扑关系,并充分考虑了来水、供水、用水、耗水、排水及工程规模等制约因素,因而更利于实际操作和监控管理,但容易产生对弱势群体或欠发达区域的歧视与不公。如对于不利于修建水资源配置工程的区域,其正当的用水需求和权利可能不被重视和考虑,显然有失公平。

(7)基于原则的方法计算原理比较简单,概念清晰,所需资料比较少,水权分配方案实施中要求的条件较低,分配给各行政区的水权既可以全部消耗掉、又可以不全部消耗掉,是优先开发地表水还是地下水没有要求,只是要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且不超过水权额度即可。与之相比,基于配置的方法则计算原理比较复杂,所要求的资料比较多且详细,水权分配方案实施中要求的条件较高,并事先规定了水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工程布局和规模,不仅给出取水量不得超过以取水量指标表征的水权额度,而且给出耗水量也不得超过以耗水量表征的水权额度。

(8)利用基于配置的方法确定的流域初始水权,是基于不同水平年用水需求、水资源配置工程布局和多种水源等多种组合方案通过长系列调节计算、对比分析所确立的水资源配置推荐方案基础上得到的。因此,基于配置的初始水权分配方案带有明显的水资源配置痕迹,受水资源配置工程的影响明显,存在配置工程未修建前如何处理这部分配置工程修建后才拥有的水权。如基准年为双台子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补水的引水工程“白石水库引水工程”、为阜新市供水的引调水工程“引白济阜工程”尚未修建,这时是否要给其分配自然水权和国民经济水权,若不分配是否可以将其水权份额临时分给其他区域或行业?对于这种情况我们提出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将这部分水权作为临时水权或政府监管水量纳入水资源权属管理范畴,可以先行进行再分配,期满再收回,将这部分水权分配给拥有者,物归原主;二是将这部分水权直接分配给未来的拥有者,如双台子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或阜新市,在其尚未具备使用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水权临时性转让得到充分利用,体现水权拥有者的权利。

这主要是从基于保护生态环境、强化市场作用与政府监管以及水权拥有者权利等角度,对于大凌河流域河道外双台子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水权的处理建议采取第二种方法,而对于国民经济水权则建议采用第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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