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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性分析:不同行政区初始水权分配

时间:2023-06-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凌河流域各省区及各地市初始水权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分析结果,见图7-2~图7-4和表7-16、表7-17。总之,从不同类别、不同行政区初始水权分配合理性分析看,大凌河流域初始水权分配结果基本反映了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水平,是比较客观、合理和可行的。

合理性分析:不同行政区初始水权分配

根据基于配置的水权分配结果,大凌河流域各省区及各地市不同水平年不同保证率的初始水权(用“取水量和耗水量”指标表征),见图8-9~图8-10。

图8-9 不同水平年大凌河流域各省、自治区初始水权分配结果(以取水量指标表征)

图8-10 不同水平年大凌河流域各省、自治区初始水权分配结果(以耗水量指标表征)

由图8-9和图8-10中可看出,不同水平年不同保证率情景下,辽宁省的初始水权所占比重最大,其次是内蒙古自治区,初始水权所占比重最小的是河北省,基本符合各省区的实际情况。同时,在相同保证率情景下,2030年的三省区所分配的初始水权之和比基准年偏大。其原因同样也是由于水权分配中的水资源重复利用量造成的。在平水年(P=50%)和偏枯水年(P=75%),辽宁省2030年的初始水权比基准年偏大,而内蒙古自治区和河北两省的初始水权则比基准年偏小,这说明基于水资源配置的初始水权分配中充分体现了效益优先的原则,对公平性的考虑较弱。因此,在偏枯水年情景下,为了使全流域国民经济因缺水造成的损失最小化,以达到水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则导致水资源由欠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流转,这样就照顾了发达地区的用水需求,而忽视了欠发达地区的发展用水需求,这样不可避免地造成初始水权分配中弱化了公平性,而强化了效率和效益。

从图8-11~图8-14中可看出,不同水平年不同保证率情景下,朝阳市的初始水权最大,锦州市次之,承德市的初始水权最小,基本符合各地市的实际情况;基准年各地市的初始水权随着保证率的增大而减小;2030年个别地市(如锦州市、阜新市和朝阳市)偏枯水年(P=75%)的初始水权比平水年份(P=50%)偏大,主要是由于其偏枯水年的需水量增加,而2030年又新建了大型蓄水工程作为这些地市的供水工程,增加了可供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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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11 基准年大凌河流域各地市初始水权分配结果(以取水量指标表征)

图8-12 基准年大凌河流域各地市初始水权分配结果(以耗水量指标表征)

图8-13 2030年大凌河流域各地市初始水权分配结果(以取水量指标表征)

图8-14 2030年大凌河流域各地市初始水权分配结果(以耗水量指标表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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