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预留水量体现的是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为公众管理涉及公共利益的资源与环境,并在出现危机的情况下,为公众利益启用政府预留水量。政府预留水量的动用原则是根据政府预留水量的预留原则,制定相应的动用原则。因此,根据以上的阐述和水资源特点,政府预留水量的动用原则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1.城市供水危机的原则
在连续枯水年或特枯水年,由于水资源严重短缺、水利工程调蓄能力有限导致城市正常供水水源面临枯竭、即将发生城市供水危机时,各级政府可考虑动用政府应急预留水量,紧急启动所管辖级别的水银行或备用水银行,用以缓解供水危机,满足城市生活和工业用水需求。但在连续枯水年或特枯水年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动用的水银行预留水量也可能明显减少,在水资源短缺地区或水资源调蓄能力不足的地区,可能存在即使动用所有水银行的预留水量也不能缓解用水危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就应同时启动干旱危机管理程序,按照供水保证率和重要性,削减用户的正常用水需求量。因此,供水危机是由水资源的供给不足造成的。
当然,为了尽量规避连续特枯水年份所带来的城市供水危机,储蓄在各级水银行的政府预留水量,在动用时应考虑年内和年际的下一波应急问题,不能一次性动用完(吃干喝净),尤其是对于省会城市,并适时考虑适当启用备用水银行的原则,以增强城市供水系统的抗风险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
2.生态环境危机的原则
在生态环境因干旱缺水而出现危机时,政府就应该按照程序适时启动生态环境应急政府预留水量予以缓解危机,保护生态环境免遭灾难性破坏。因此,生态环境危机原则是指因干旱缺水而出现严重的生态环境灾难时,政府需要动用应急预留水量,以缓解生态环境危机,这是一种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原则。
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正常发展,以及平抑和规避由于市场极端投机行为造成的水市场秩序紊乱、起伏波动剧烈等,政府为防止市场的过度动荡应考虑动用水市场应急政府预留水量来平抑、干预和调节水市场的供需关系。但应该注意的是,政府在水市场运行中应用此原则,应持积极谨慎的态度。因为市场保持适度的投机行为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体现水资源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则不应启动政府预留水量予以干预。
4.规避未来发展风险的原则
规避未来发展风险的原则是为了规避和降低未来发展中的各种风险,保证代际之间、各地区之间未来合理的发展用水需求,政府应适时启动各规划水平年规避发展风险的政府预留水量,以体现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确保社会的公平、公正和健康发展。
5.流域协调发展的原则
为了解决或缓解由于流域水资源分布不均和贫富相差大所造成的社会经济发展不协调、不健康和不可持续的问题,需要适时动用不同规划水平年流域协调发展的政府预留水量,支持和保障各省区修建跨流域三级区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域四级区重大调水工程所需的水量,以支持全流域未来的协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可以提前和延后动用各规划水平年流域协调发展的政府预留水量,以有效地支持流域的协调发展。
6.保障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原则
为了支持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调整、重新布局和国防建设等,需要适时启动各规划水平年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政府预留水量。另外,根据国家的总体发展战略的调整情况等,可以提前和延后动用各规划水平年的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政府预留水量,以有效地支持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调整和国防建设等。(www.xing528.com)
7.保障未来超长期发展的原则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主要体现在人口增长与城市化进程、产业结构变化与工业总产值、农业发展与灌溉面积增长等方面,在发展进程中既受到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但也有其确定性规律可循。预计我国在2030年左右将出现用水高峰和人口高峰,全国用水总量将达到7000亿~8000亿m3,人口将达到15亿~16亿人,第二产业占GDP的比重将达到最高值,逐步成为工业化国家;到2030年以后,我国的总用水需求将逐步趋于稳定,局部区域出现稳中有降的情况。为了保障松辽流域的超长期发展,尤其是满足2030年以后发展的新增用水需求,政府可适时动用政府监管水量。当然,政府可根据流域的具体发展情况,可以提前和延后动用各规划水平年的政府监管水量,以有效地支持流域的协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8.坚持不浪费的原则
由于水资源的可再生性和区域水资源调蓄能力的限制,为了充分合理地利用宝贵的水资源,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在水资源相对比较丰富或丰水年的情况下,政府的预留水量可以在其所储蓄的水银行中进行周转,以发挥政府预留水量的作用并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浪费,但政府启用时不能超支和透支。因此,坚持不浪费的原则,是在流域蓄水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为了防止政府预留水量的无效蒸发渗漏损失,在保证满足各种政府预留水量的前提下,可将储蓄在水银行的政府预留水量进行周转。另外,对于储蓄在河谷型水银行中的政府预留水量,由于河谷型水银行无调蓄能力,很难在河谷型水银行中储蓄,因此可将这部分政府预留水量临时性地用于满足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改善等用水需求。但这部分水量,只是临时性的,一旦政府建成水银行或动用时将无条件地予以退还其使用权。
9.坚持总量控制的原则
对于各规划水平年政府的发展预留水量(规避未来发展风险、满足流域协调发展、保障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预留水量),流域机构可以根据各省区发展的实际需求情况,以及不同规划水平年所确定的发展预留水量额度,分门别类地予以提前或延后动用,但提前动用的发展预留水量不能超出所规定水平年确认的预留额度,坚持政府总量控制的原则,既保障各省区的发展,又保证不透支和确保政府预留水量的安全。
10.坚持优先顺序的原则
我国《水法》(2002年)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因此,在动用政府预留水量实践中,一般应以保证率来确定用水的优先顺序:生活、工业、生态环境,并针对政府预留水量的预留优先顺序予以考虑,即有针对性予以满足不同的目的(给谁预留的将来就给谁供)。
当连续枯水年或特枯水年时,对于同一个应急城市,一般应先动用河谷型水银行,然后再考虑动用水库型水银行,最后再启用浅层地下水银行和深层地下水银行;对于同一个水银行,当水银行储蓄的政府预留水量较少、不满足预留水量目标时,应采取轻重缓急给予分别对待。
(1)面对多个城市水危机时,应优先应急供给不具有多水银行(包括备用水银行)的城市,并且城市生活优于工业,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临界用水需求。
(2)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际的水银行,一般应优先考虑距离水银行较远的用水户(应急城市与保护区),并在考虑水危机程度的基础上进行平衡与协调。
(3)当存在同行业竞争性应急供水时,水银行应优先保证流域级政府预留水量的供给,然后再酌情考虑保证其次级政府预留水量的供给。
(4)在非常时期,水银行之间可以相互调剂,以解燃眉之急,当然要考虑合理补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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