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的概念和内涵明确以后,再探讨产权、水权和初始水权的概念就有了基础。
(一)产权
产权通常是指由财产所有权引起的一系列权利的总和,其本质是对财产的责、权、利关系,包括行动团体对资源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入的享用权。事实上,产权的概念在理论界尚未得到统一认识,但对于产权具有的一些基本属性的认识是一致的。
(1)收益性,即产权能够为所有者带来利益和需要的满足,它是产权的核心。
(2)排他性,即产权权利主体具有唯一性。
(3)有限性,即产权客体的用途具有一定的限制,行使所有权的空间不是无限的。
(4)可分割性,即特定财产权利可以按不同方式进行分解,如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5)可交易性,即产权可以在不同的主体间流动。(www.xing528.com)
(二)水权
水权是关于水资源的产权,其定义存在多种解释。如汪恕诚认为水权是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姜楠等认为水权是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姜文来提出水权是水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对有关水资源的权利的总称(包括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其最终可归结为水资源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石玉波认为水权包括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刘斌认为水权是在法律约束下形成的、受一定条件限制的、对国家所有的水资源的用益物权,是一项建立在水资源国家或公众所有的基础上的他物权,这种定义实际上是水资源使用权的定义。总之,一般认为,水权是有关水资源权利的总和,是一组权利束,包括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转让权等。或者说,水权是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使用权、水产品与服务经营权等与水资源有关的一组权利的总称,是调节个人、地区与部门之间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一套规范。我国《宪法》第九条、《水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水资源归国家所有,国家通过某种方式赋予水资源使用权给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和用户,在拥有了水资源使用权的前提下才谈得上经营权、转让权、收益权、处置权等。
(三)水资源使用权
水资源使用权是一组权利束,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取水权、用水权、排水权、经营权、处置权等。其中用水权又包括水量消耗型用水(人畜饮用、食品饮料等工业、农田蒸发蒸腾及其他蒸发、散失型用水),非水量消耗型用水(水力发电、贯流式冷却水),水面、水体的使用与占用(航运、旅游、养殖、景观等),水质消耗型用水(用水后改变了水质,水温,增加了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同时消耗水量,水质型的用水以及改变河流流量、流态、水位等。但为了便于在宏观上清晰界定,这里水资源使用权是指水量消耗型取用水权(河道外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和非水量消耗型取用水权(河道内生态环境、水力发电和航运)两种,其他形式的取用水权则可以认为是水量消耗型和非水量消耗型两种取用水权的衍生,在此暂不予单独考虑。
(四)初始水权
初始水权是国家及其授权部门第一次通过法定程序为某一地区、部门或用户分配的水资源使用权。初始水权分配内容包括地表水资源、地下水资源和其他可利用水源等,既考虑水量,又考虑水质(主要指原生的水化学性质,人类活动导致的水化学性质变异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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