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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基本概念与要点

时间:2023-06-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许可具有下述特点。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基于行政权而为的单方行为。审查应当公开、公平和公正,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以保证行政许可决定的准确性。行政许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是一种准予当事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的基本概念与要点

(一) 行政许可的定义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行政许可具有下述特点。

第一,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因行政相对人准备从事某项活动而主动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颁发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基于行政权而为的单方行为。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其从事某种法律行为之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第二,行政许可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行政许可并不是一经申请即可取得,而要经过行政机关的依法审查。这种审查的结果,可能是给予或者不给予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接到行政许可申请之后,首先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受理之后,根据法定条件和标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予当事人的申请。审查应当公开、公平和公正,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以保证行政许可决定的准确性。

第三,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是一种准予当事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

第四,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除了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并应以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予以批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印章的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等。

(二) 行政许可的分类

行政许可包括审批、审核、批准、认可、同意、登记等不同形式。按照行政许可性质、功能、适用事项的不同,可将行政许可分为以下5类:

(1)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是由行政机关确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活动的条件。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许可,适用于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利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普通许可的功能主要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2)特许。特许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利,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等。特许的功能主要是分配稀缺资源,一般有数量控制。

(3)认可。认可是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并且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定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资格、资质。认可的主要功能是提高从业水平或者某种技能、信誉,没有数量限制。

(4)核准。核准是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核准的功能也是为了防止危险、保障安全,没有数量控制。

(5)登记。登记是由行政机关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登记的功能主要是确立申请人的市场主体资格,没有数量控制。

(三) 行政许可的设定

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主要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的事项,通过事后补救难以消除影响或者造成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害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www.xing528.com)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四) 行政许可的实施

1.行政许可实施的概念

行政许可的实施就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查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申请,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为。

2.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分以下3种情况:

(1)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有管理社会公共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经过授权,具有管理社会公共职能的组织就取得了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许可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

这里所说的有管理社会公共职能的组织,根据其成立的目的不同,可以分为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和企业组织。而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只能是法律、法规授权,规章和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能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3)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时,受委托的机关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等行政许可,其实施机关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由专业技术组织对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发展趋势。专业技术组织作为中介组织,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可以收取费用。根据权利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专业组织应当对其检验、检测、检疫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专业技术组织不认真负责,让不合格的设备、设施投入使用,不合格的产品、物品进入市场,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实施行政许可应注意的事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一要遵守法定的权限,不得越权实施行政许可。二要遵守法定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要依法准予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许可。行政机关在掌握条件时,既不能故意提高标准,也不能放宽标准,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三要遵守法定的程序。法定的程序既包括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般程序,也包括有关单行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如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受理凭证,遵守法定期限,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等。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贯彻效率原则要求,最重要的是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除当场决定的行政许可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的,可以延长10日。采取集中办理、联合办理或者统一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可以延长15日。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要承担违法的责任。某些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作答复的,就视为行政机关已经准予许可。

(五) 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包括对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的监督、实施行政许可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和实施行政许可机关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等内容。

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的主要方式有权力机关实施监督、人民法院的监督、平行的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监督、群众和当事人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等方式。其中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有以下几类: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二是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三是上级人民政府的业务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可以灵活多样,不拘一格,既可以进行不定期的抽样检查、抽点检查、抽部门检查,也可以定期检查、定点检查或者定行业、定部门检查。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主要是指对其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合法性的监督检查,以保证下级行政机关依法许可、依法行政。这种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要监督检查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二是要监督检查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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