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实行分级监督管理的行政体制,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是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组成部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是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按照国务院各行政部门的分工,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制定规章并组织实施,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管理检验单位、检验人员和作业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省 (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本省政府领导,同时接受国家质检总局的业务指导;市 (州)、县 (自治县、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本级政府领导,同时接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导,即实行垂直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是确保特种设备专项安全监察制度得以实施的关键。省、市、县政府负责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防范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采取行政措施,保证特种设备专项安全监察制度的实施,参与组织事故调查,负责事故处理。(www.xing528.com)
政府所属其他行政部门涉及大量的特种设备,这些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本部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防范责任。
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行政执法主体,凡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有约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向社会发布的安全状况公告、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均以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名义实施。
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安全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
除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还将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设计文件鉴定等行政许可授权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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