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竣工验收管理
(1)单位工程验收
合同工程全部完工前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和移交,可能涉及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专用条款内约定了某些单位工程分部移交;二是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希望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提出单位工程提前移交的要求,以便获得部分工程的运行收益;三是承包人从后续施工管理的角度出发而提出单位工程提前验收的建议,并经发包人同意。
(2)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
①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a.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收尾(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承包人的施工已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b.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c.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d.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e.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②监理人审查竣工验收报告。监理人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认为工程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③竣工验收。
a.竣工验收合格,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实际竣工日用以计算施工期限,与合同工期对照判定承包人是提前竣工还是延误竣工。
b.竣工验收基本合格但提出了需要整修和完善要求时,监理人应指示承包人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经监理人复查整修和完善工作达到了要求,再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竣工日仍为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
c.竣工验收不合格,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重新验收如果合格,则工程接收证书中注明的实际竣工日,应为承包人重新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
④延误进行竣工验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情况除外。
(3)竣工结算
①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工程进度款的分期支付是阶段性的临时支付,因此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付款申请单应说明竣工结算的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②监理人审查。竣工结算的合同价格,应为通过单价乘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单价子目款、采用固定价格的各子项目包干价、依据合同条款进行调整(变更、索赔、物价浮动调整等)构成的最终合同结算价。
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如果有异议,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③签发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将核定的合同价格和结算尾款金额提交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
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结算尾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④支付。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还应加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如果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处理。(www.xing528.com)
(4)竣工清场
①承包人的清场义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到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a.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b.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c.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d.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e.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②承包人未按规定完成的责任。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2)缺陷责任期管理
(1)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工程移交发包人运行后,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可能是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原因,也可能属于非承包人应负责的原因导致,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于工程主要部位,承包人责任的缺陷工程修复后,缺陷责任期相应延长。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2)监理人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缺陷责任期满,包括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意味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竣工和缺陷修复责任的义务。
(3)最终结清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发包人与承包人进行合同付款的最终结清。结清的内容涉及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缺陷责任期内修复非承包人缺陷责任的工作、缺陷责任期内涉及的索赔等。
①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缺陷责任期内的索赔、质量保证金应返还的余额等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果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损失时,承包人还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再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②签发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③最终支付。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还需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对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按合同争议处理。
④结清单生效。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最终支付款后结清单生效。结清单生效即表明合同终止,承包人不再拥有索赔的权利。如果发包人未按时支付结清款,承包人仍可就此事项进行索赔。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