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包含3个层次:一是承建方的自控;二是建设方(含监理等咨询服务方)的监控;三是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因此,我国工程建设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与检测、企业自控”的质量管理与保证体系。但社会监理的实施,并不能取代建设单位和承建方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有的质量责任。近年来,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先后颁发了多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制度有:
1)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综合性的特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但由于工程建设周期长、环节多、点多面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强且很繁杂的工作,政府部门不可能亲自进行日常检查工作,因此,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它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的委托,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有:
①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
②制订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确定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工程特点,明确监督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在方案中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和关键过程,做出实施监督的详细计划安排,并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③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④检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和其他涉及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⑤监督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验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⑥向委托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检查的结论,工程施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检验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以及历次抽查该工程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等。
⑦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⑧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施工图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1)施工图审查的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属审查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考其他利害关系。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的资料有:作为勘察、设计的批准文件及附件,以及全套施工图。
(2)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①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②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③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④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3)施工图审查有关各方的职责
①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定审查机构的条件、施工图审查工作管理办法,并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②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指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审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勘察成果、施工图设文件进行审查,但并不改变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③建设工程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审查机构承担审查失职的责任。
(4)施工图审查管理
①施工图审查的时限。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a.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
b.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②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处理。审査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③施工图审查不合格的处理。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员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返原审查机构审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满足的条件是:
①已经办理该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③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④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⑤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⑥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工程质量检测制度(www.xing528.com)
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对建设工程、建筑构件、制品及现场所用的有关建筑材料、设备质量进行检测的法定单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标准化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检测工作,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法定效力。法定的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国内为最终裁定,在国外具有代表国家的性质。
(1)国家级检测机构的主要任务
①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部门委托,对指定的国家重点工程进行检测复核,提出检测复核报告和建议。
②受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标准部门委托,对建筑构件、制品及有关材料、设备及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2)各省级、市(地区)级、县级检测机构的主要任务
①对本地区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所用的材料、混凝土、砂浆和建筑构件等进行随机抽样检测,向本地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抽样报告和建议。
②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本省、市、县的建筑构件、制品进行抽样检测。对违反技术标准、失去质量控制的产品,检测单位有权提供主管部门停止其生产的证明,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已出厂的产品不得使用。
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验,复验结果由提出复验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5)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制度
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②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③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④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⑤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④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⑤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6)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质量问题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建设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如下:
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义务的承担和经济责任的承担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①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②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
③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因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错误管理造成的质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如属监理单位责任,则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索赔。
④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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