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监理机构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组织协调:
1)会议协调法
会议协调法是建设工程监理中最常用的一种协调方法,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专题会议等。
(1)第一次工地会议
第一次工地会议是建设工程尚未全面展开、总监理工程师尚未下达开工令前,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各自人员及分工、开工准备、监理例会的要求等情况进行沟通和协调的会议,也是检查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就绪并明确监理程序的会议。第一次工地会议应由建设单位主持,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授权代表参加,也可邀请分包单位代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设计单位人员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上,总监理工程师应介绍监理工作的目标、范围和内容、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职责分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措施等。
(2)监理例会
监理例会是项目监理机构定期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解决与监理相关问题的会议。监理例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宜每周召开一次。参加人员包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其他有关监理人员、施工项目经理、施工单位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时,也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参加。监理例会主要内容应包括:
①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②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③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施工安全管理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④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⑤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⑥其他有关事宜。(www.xing528.com)
(3)专题会议
专题会议是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或参加的,解决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工程专项问题,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2)交谈协调法
在建设工程监理实践中,并不是所有问题都需要开会来解决,有时可采用“交谈”的方法进行协调。交谈包括面对面的交谈和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交谈。
无论是内部协调还是外部协调,交谈协调法的使用频率是相当高的。由于交谈本身没有合同效力,而且具有方便、及时等特性,因此,工程参建各方之间及项目监理机构内部都愿意采用这一方法进行协调。此外,相对于书面寻求协作而言,人们更难以拒绝面对面的请求。因此,采用交谈方式请求协作和帮助比采用书面方法实现的可能性要大。
3)书面协调法
当会议或者交谈不方便或不需要时,或者需要精确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时,就会采用书面协调的方法。书面协调法的特点是具有合同效力,一般常用于以下几方面:
①不需双方直接交流的书面报告、报表、指令和通知等。
②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各方提供详细信息和情况通报的报告、信函和备忘录等。
③事后对会议记录、交谈内容或口头指令的书面确认。
总之,组织协调是一种管理艺术和技巧,监理工程师尤其是总监理工程师需要掌握领导科学、心理学、行为科学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如激励、交际、表扬和批评的艺术、开会艺术、谈话艺术、谈判技巧等。只有这样,监理工程师才能进行有效的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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