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的选择与建设工程组织管理模式密切相关。建设工程一般分为平行承发包、施工总分包、工程总承包等组织管理模式,在不同建设工程组织管理模式下,可选择不同的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
1)平行承发包模式下工程监理委托方式
平行承发包模式是指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任务分解后分别发包给若干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并分别与各单位签订合同的组织管理模式。平行承发包模式中,各设计单位、各施工单位、各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平行关系,如图5.1所示。
平行承发包模式的优点有:各承包单位在其承包范围内同时进行相关工作,有利于缩短工期、控制质量,也有利于建设单位在更广范围内选择施工单位。
该模式的缺点是:合同数量多,管理困难,且工程造价控制难度大,具体表现为:一是工程总价不易确定,影响工程造价控制的实施;二是工程招标任务量大,需控制多项合同价格,增加了工程造价控制难度;三是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和修改较多,导致工程造价增加。
图5.1 平行承发包模式
在建设工程平行承发包模式下,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主要形式:
(1)业主委托一家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这种委托方式对被委托监理单位有较高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具有较强的合同管理与组织协调能力,并能做好全面规划工作。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建多个监理分支机构对各施工单位分别实施监。总监理工程师应重点做好总体协调工作,加强横向联系,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有效运行。该委托方式如图5.2所示。
(2)建设单位委托多家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这种委托方式是建设单位委托两家或两家以上监理单位对不同施工单位实施监理。优点是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对象相对单一,便于管理。缺点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被肢解,各家工程监理单位各负其责。建设工程监理缺少总体规划与协调控制,这就要求建设单位负责整体协调和管理,对建设单位管理能力要求较高。该委托方式如图5.3所示。
图5.3 平行承发包委托多家监理单位的模式
图5.2 平行承发包委托一家监理单位的模式
为了克服上述不足,在某些大、中型建设工程监理实践中,建设单位先委托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单位”,总体负责建设工程总规划和协调控制,再由建设单位与“总监理工程师单位”共同选择几家工程监理单位分别承担各施工合同段监理任务。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由“总监理工程师单位”负责协调、管理各工程监理单位工作,从而可减轻建设单位的管理压力。该委托方式如图5.4所示。(www.xing528.com)
2)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
施工总承包模式是指建设单位将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一家总承包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其部分专业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形成一个施工总包合同及若干个专业分包合同的组织管理模式,如图5.5所示。
图5.4 平行承发包模式下委托“总监理工程师”的模式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模式,有利于建设工程的组织管理。其优点是:有利于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减少协调工作量;总包合同价可较早确定,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既有施工总承包单位自控,也有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有利于工程质量和总体进度的控制;可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多层次协调的积极性。缺点是:建设周期较长;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报价可能较高;同时该模式对施工单位管理水平要求较高,在施工单位选择时更加注重其实力和综合能力。
在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建设单位通常委托一家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这样有利于统筹考虑工程质量、进度、造价控制,合理进行总体规划协调,掌握设计思路与设计意图,更有利于建设工程目标的实现。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必然产生较多的专业工程分包,专业工程分包单位的资格、能力直接影响工程质量、进度等目标的实现,因此,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做好对分包单位资格的审查、确认等工作。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委托监理方式如图5.6所示。
图5.6 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的组织方式
图5.5 建筑工程施工总分包模式
3)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
工程总承包模式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勘察设计、材料设备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工作全部发包给一家总承包单位,并由其组织实施,最终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交付功能满足使用需求的合格工程。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这种发包模式俗称“交钥匙工程”,BT、BOT、PPP、EPC在工程建设阶段基本属于此类型,区别在于合作模式和融资渠道等的不同。工程总承包模式如图5.7所示。
图5.7 工程总承包模式
建设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优点是:建设单位的合同关系简单,组织协调工作量小;工程设计与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由总包单位统筹安排,更有利于控制工程进度,缩短建设周期;统筹考虑工程设计与施工,有利于工程造价控制。如能从建筑的全生命期进行价值考量,更能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缺点是:建设项目未知因数多,导致合同条款不易准确确定,容易造成合同争议,合同管理难度较大;对总承包单位综合实力要求高,择优选择总承包单位的范围小;总承包单位承包范围大,介入时间早,承担风险大;项目功能不易做到全面、具体、准确;第三方控制机制薄弱,使工程质量控制难度加大。基于此,总承包项目一定要做好前期工作(如项目功能需求,总体费用测算),约定好合同条款,特别是争议解决办法。项目监理机构介入此种建筑工程,也必先对此进行消化和梳理,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协调解决,为后续顺利开展监理工作奠定基础。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建设单位一般委托一家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该委托方式如图5.8所示。
图5.8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的组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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