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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组织形式及概念

时间:2023-06-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的工程监理企业是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后才兴起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建筑市场的三大主体之一。1)工程监理企业的概念工程监理企业是指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并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经济组织,是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机构。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合资经营企业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合资经营企业各方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工程监理企业:组织形式及概念

我国的工程监理企业是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后才兴起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建筑市场的三大主体之一。它的主要责任是向工程业主提供高智能的技术服务,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三大目标进行监督管理。实践证明,工程监理企业已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1)工程监理企业的概念

工程监理企业是指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并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经济组织,是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机构。它包括主要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以及承接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研院所和工程咨询单位。

建筑市场是由三大主体构成的,即业主、承建商和监理方。一个发育完善的市场不仅要具备法人资格的交易双方,而且要有协调交易双方、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就建筑市场而言,业主和承建商是买卖双方,承建商以物的形式出卖自己的劳动,是卖方;业主以支付货币的形式购买承建商的建筑产品,是买方。一般来说,建筑产品的买卖交易不是瞬时间就可以完成的,往往需要经历较长的时间。交易的时间越长,或阶段性交易的次数越多,买卖双方产生矛盾的概率就越高,需要协调的问题就越多。况且,建筑市场中的交易活动的专业技术性都很强,没有相当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就难以圆满地完成建筑市场中的交易活动。工程监理企业正是介于业主和承建商之间的第三方,它是为促进建筑市场中交易活动顺利开展而服务的。

2)工程监理企业的组织形式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工程监理企业有可能存在的企业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制监理企业、合伙监理企业、个人独资监理企业、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以下简要介绍公司制监理企业、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的特点。

(1)公司制监理企业

监理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制监理企业有以下特征:

①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

②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企业法人。

③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④是完整纳税的经济实体。

⑤采用规范的成本会计财务会计制度

我国目前监理公司的种类有两种,即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和监理股份有限公司

①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人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行为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有如下特征:

a.公司不对外发行股票,股东的出资额由股东协商确定。

b.股东交付股金后,公司出具股权证书,作为股东在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凭证,这种凭证不同于股票,不能自由流通,必须在其他股东同意的条件下才能转让,且要优先转让给公司原有股东。

c.公司股东所负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即股东投入公司的财产与其个人的其他财产脱钩,公司破产或解散时,只以公司所有的资产偿还债务。

d.公司具有法人地位。

e.在公司名称中必须注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f.公司股东可以作为雇员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通常公司管理者也是公司的所有者。(www.xing528.com)

g.公司账目可以不公开,尤其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一般不公开。

②监理股份有限公司。监理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设立监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监理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特征如下:

a.公司资本总额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b.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公司在对外经营业务时,以其独立的全部财产承担公司债务。

c.公司可以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

d.公司股东的数量有最低限制,应当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其中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e.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f.在公司名称中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g.公司账目必须公开,便于股东全面掌握公司情况。

h.公司管理实行两权分离,董事会接受股东大会委托,监督公司财产的保值增值,行使公司财产所有者职权,而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掌握公司经营权。

(2)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是指以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为一方,以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为另一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签订合同、制定章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同分享利润、共同承担风险,主要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是指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为一方,以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为另一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我国的法律规定,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主要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经济实体。

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的区别如下:

①组织形式不同。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是法人型企业,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法人型企业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合作企业是由合作各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②组织机构不同。合资经营企业是合营双方共向经营管理,实行单一的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合作经营企业可以采取董事会负责制,也可以采取联合管理制,既可由双方组织联合管理机构管理,也可以由一方管理,还可以委托第三方管理。

③出资方式不同。合资经营企业一般以货币形式计算各方的投资比例。合作经营企业是以合同规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以非现金投资作为合作条件,可不以货币形式作价,不计算投资比例。

④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依据不同。合资经营企业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合作经营企业按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分担风险。

⑤回收投资的期限不同。合资经营企业各方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合作经营企业则允许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合作期满时,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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