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理人员的职责
监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理时,应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在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①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②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③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④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⑤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⑥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⑦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⑧审核和处理工程变更。
⑨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⑩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有:
①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②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利。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任何时候不得行使如下权利:
a.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b.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开竣工报验单。c.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d.调解业主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e.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3)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①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②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③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配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④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⑤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⑥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于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⑦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⑧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⑨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⑩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4)监理员的职责
①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的监理工作。
②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作好检查记录。(www.xing528.com)
③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④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⑤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⑥作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2)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
(1)我国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守则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要具有公正性,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能损害工程建设任何一方的合法利益。为了规范监理工作行为,确保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在建设监理行业中,监理工程师应严格遵守如下职业道德守则:
①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②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③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④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⑤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⑥不为所监理的项目指定承包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生产厂家和施工方法。
⑦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⑧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⑨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3)FIDIC道德准则
在国际上,监理工程师通常被称为咨询工程师。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于1991年在慕尼黑召开的全体成员大会上,讨论并批准了FIDIC通用道德准则,作为咨询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准则。该准则分别从对社会和职业的责任、能力、正直性、公正性、对他人的公正5个问题共14个方面规定了监理工程师的道德行为准则。
为使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充分有效,不仅要求监理工程师必须不断增长他们的知识和技能,而且要求社会尊重他们的道德公正性,信赖他们作出的评审,同时给予公正的报酬。
FIDIC的全体会员协会同意并且相信,如果要想使社会对其专业顾问具有必要的信赖,下述准则是其成员行为的基本准则:
(1)对社会和职业的责任
①接受对社会的职业责任。
②寻求与确认的发展原则相适应的解决办法。
③在任何时候,维护职业的尊严、名誉和荣誉。
(2)能力
①保持其知识和技能与技术、法规、管理的发展相一致的水平,对于委托人要求的服务采用相应的技能,并尽心尽力。
②仅在有能力从事服务时方才进行。
(3)正直性
在任何时候均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行使其职责,并且正直和忠诚地进行职业服务。
(4)公正性
①在提供职业咨询、评审或决策时不偏不倚。
②通知委托人在行使其委托权时可能引起的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
③不接受可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
(5)对他人的公正
①加强“按照能力进行选择”的观念。
②不得故意或无意地做出损害他人名誉或事物的事情。
③不得直接或间接取代某一特定工作中已经任命的其他咨询工程师的位置。
④通知该咨询工程师并且接到委托人终止其先前任命的建议前不得取代该咨询工程师的工作。
⑤在被要求对其他咨询工程师的工作进行审查的情况下,要以适当的职业行为和礼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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