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在国际上已有较长的发展历史,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工程监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可以说,建设工程监理已经成为建设领域中的一项国际惯例。
建设监理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产业革命发生以前的16世纪,那时随着社会对房屋建造技术要求的不断提高,建筑师队伍出现了专业分工,其中有一部分建筑师专门向社会传授技艺,一部分为工程建设单位提供技术咨询,一部分专门解答疑难问题或受聘监督管理施工,社会对建设监理的需求逐渐产生,建设监理制度出现了萌芽。18世纪60年代的英国产业革命大大促进了整个欧洲大陆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进程,社会大兴土木,建筑业空前繁荣。然而,建筑工程的高质量要求使承建单位感觉到单靠自身的建设管理来实现建设工程高质量的要求是非常困难的,建设工程监理的必要性开始为人们所认识。19世纪,随着建设领域商品经济的日趋复杂,为了明确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设计者、施工者之间的责任界限,维护各方的经济利益并加快工程进度,英国政府于1830年以法律手段推出了总合同制度,这项制度要求每个建设项目要由一个施工单位进行总包,这样就出现了招标投标,同时这一制度也促进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发展。
自20世纪50年代末起,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工业和国防建设的不断加大、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需要建设大量的大型工程,如航天工程、大型水利工程、核电站工程、大型钢铁、石油化工工程和新型城市开发建设工程等。这些工程投资多、风险大、规模浩繁、技术复杂,无论是投资者还是建设者都不能承担由于投资不当或项目管理失误而带来的巨大损失。因此项目建设单位在投资前,为了减少投资风险、节约工程费用、保证投资效益和工程建设的实施,需要聘请有经验的咨询人员进行投资机会论证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决策,并且在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实施等阶段,还要进行全面的工程监理,以保证实现其投资目的。这样,建设工程监理就逐步贯穿于建设活动的全过程。(www.xing528.com)
随着建设监理需求的发展,欧、美、日等工业发达国家把建设工程监理逐步推入法律化、制度化、程序化轨道。美国的《统一建筑管理法规》,日本的《建筑师法》及《建筑基准法》等都对建设监理的内容、发放以及从事监理的社会组织作了详尽的规定。在西方国家的工程建设领域中,早已形成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三足鼎立的基本格局。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建设监理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较大发展,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开始纷纷效仿发达国家的做法,结合本国实际,设立或引进工程监理的制度,对工程建设实行监理。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和一些国家政府贷款的建设工程项目,都把建设工程监理作为贷款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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