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接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14-2011)于2011年7月12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标准规定了焊接工艺防尘防毒的技术要求和管理措施。适用于焊接工艺过程中粉尘、毒物危害控制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也适用于相关部门对焊接工艺过程中粉尘、毒危害的监督。
标准分为一般要求、工艺和焊接材料、粉尘和有毒气体的防护、受限空间防尘防毒、个体防护措施、管理措施、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和职业健康监护几个方面。
1.一般要求
(1)焊接工艺防尘防毒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控制、过程可控、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选择提高焊接操作的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在焊接工作量较大的厂房、车间及露天作业时,使用机械手或机器人代替人工操作,使操作人员远离焊接尘毒危害区域。
(2)使用焊接工艺的企业的选址应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相关要求。
(3)使用焊接工艺的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焊接工艺防尘防毒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进行评价。
(4)有焊接尘毒发生源的车间应设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焊接作业车间的设计和布局应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相关要求。
(5)应积极改善焊接工艺,并采用先进的焊接材料及焊接技术以降低焊接过程中尘毒等有害物质浓度。
(6)引进的国外焊接防尘防毒技术和设备应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关于防尘防毒的规定。
凡从国外引进成套焊接技术和设备,应同时引进或建设相应的防尘防毒技术和设备,不得削减。
(7)在焊接作业场所操作配备有除尘防毒装置的机器设备,在作业开始时,应先启动除尘防毒装置、后启动主机;作业结束时,应先关闭主机、后关闭除尘防毒装置。
(8)应定期对焊接作业场所尘毒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对通风排尘装置和其他卫生防护装置的效果进行评价,焊接防尘防毒通风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或停用。
(9)接触尘毒的焊接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标志应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要求。
(10)焊接作业场所产生的电焊烟尘浓度及有毒物浓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的要求。(www.xing528.com)
2.个体防护措施要求
(1)焊接作业应按《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 11651)、《焊接与切割安全》4.2条人身防护(GB 94484.2)、《职业眼面部防护 焊接防护第1部分:焊接防护具》(GB/T 3609.1)的要求为接触尘毒作业人员配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
(2)焊接作业除穿戴一般防护用品(如工作服、手套、眼镜和面罩)外,针对特殊作业场合还应佩戴通风焊帽(用于密闭容器和不易解决通风的特殊作业场所的焊接作业)。
(3)对于短暂电焊、气焊作业场所,应使用手持式焊接面罩或安全帽式电焊面罩。
(4)剧毒场所紧急情况下的抢修焊接作业,应佩戴隔绝式空气呼吸器。密闭缺氧环境内,空气中混有高浓度毒物或在应急抢修设备情况下,应采用自给供气式防毒面具。
(5)特殊环境焊接作业和熔炼作业时,应使用送风式电焊面罩,通风条件差的密闭容器内工作时需要佩戴使用有送风性能的防护头盔。
(6)在环境中氧气浓度大于19.5%,环境温度为-20~45℃时可使用过滤式防尘面罩。
(7)对作业强度大、温度高的环境使用自吸过滤式呼吸面具(半面具或全面具)时,应采用电动送风型面罩;对工作地点狭小、焊接烟尘浓度高的工况,应采用电动送风型面罩。
(8)当局部排风受限或在密闭容器中焊接,或存在来自有毒烟气造成的健康危险且不可能局部通风时,应穿戴高效面罩呼吸器或高效正压带动力装置的空气净化呼吸器。
(9)在可提供压缩空气源处,使用正压压缩空气管道供气的呼吸器。
(10)焊接作业时,焊工应佩戴防尘毒面罩。
(11)焊接作业人员应具有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的能力,了解个体防护用品的适用性和局限性,上岗时应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品。
(12)焊接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应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个体防护用品失效时应及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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