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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时间:2023-06-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④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火措施。⑥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⑧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化工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1.特殊作业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业。

2.基本要求

(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①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②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③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④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⑤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3)作业前,生产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

①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安全要求。

②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③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④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⑤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⑥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4)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①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②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③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④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⑤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5)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头部防护安全帽》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证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

注:职业禁忌证依据《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

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6)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7)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8)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

3.动火作业

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1)作业分级

①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注:企业应划定固定动火区及禁火区。

②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③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④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作业基本要求

①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②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③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相关规定执行。

④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⑤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⑥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⑦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⑧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⑨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⑩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⑪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特殊动火作业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②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③动火点所在的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④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⑤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4)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①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a.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b.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c.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d.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e.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②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a.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4.受限空间作业

(1)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要求如下:

①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

②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③受限空间内的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2)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如下要求:

①氧含量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

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规定。

③可燃气体浓度要求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中第5.4.2条中规定的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3)应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①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②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监测要求如下:

①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②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③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④监测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监测时应采取《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6.5条中规定的个体防护措施。

⑤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⑥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⑦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⑧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时,应重新进行分析。

(5)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①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6.2条中要求的,应佩戴隔绝式呼吸器,必要时应拴带救生绳。(www.xing528.com)

②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6.2条中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

④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⑤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佩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⑥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信设备等防护措施。

⑦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信设备等措施。

(6)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①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或等于12V。

②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7)作业监护要求如下:

①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

②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8)应满足的其他要求如下:

①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②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③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④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

⑤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⑥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⑦最长作业时限不应超过24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

5.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包括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存在的主要危险是坠落。

(1)作业分级:作业高度h分为以下四个区段:

一级高处作业 2m≤h≤5m。

二级高处作业 5m<h≤15m。

三级高处作业 15m<h≤30m。

四级高处作业 h>30m。

(2)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分为11种:

①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

②《高温作业分析》(GB/T 4200)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③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

④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⑤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⑥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

⑦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见表1-1)的规定。

表1-1 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⑧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⑨《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⑩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

⑪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3)作业要求

①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安全带》(GB6095)要求的安全带。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Ⅳ级高处作业(30m以上)宜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②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

③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GB26557)等标准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④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⑤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防护器具(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⑥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⑦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⑧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应上下垂直作业,如果确需垂直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⑨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⑩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⑪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6.临时用电作业

(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要求。

(2)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3)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4)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5)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6)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①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②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③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时,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④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⑤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道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⑦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⑧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7)临时用电单位不应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

(8)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d,特殊情况不应超过1个月。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7.安全作业证

常见安全作业证有如下几种。

动火安全作业证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高处安全作业证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8.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安全作业证的区分:有分级的特殊作业,安全作业证应根据特殊作业的等级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2)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审批和使用

①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审核(会签)、审批部门(人)的内容应符合标准要求。

②安全作业证实行一个作业点、一个作业周期内同一作业内容一张《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③安全作业证不应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应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使用范围、转移作业部位或异地使用。

④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有效期限,以及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或工艺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证。

(3)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①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72h。

②《受限空间证》有效期不应超过24h。

(4)安全作业证持有及保存: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其持有和存档部门(人)要符合标准要求。安全作业证应至少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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