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合同的示范文本只供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参考使用,因此合同示范文本与格式条款合同不同。《合同法》为了维护公平原则,确保格式条款合同文本中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合同作了专门的限制性规定。
1.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示范文本是指由一定机关事先拟定的对当事人订立相关合同起示范作用的合同文本。此类合同文本中的合同条款有些内容是拟定好的,有些内容是没有拟定需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填写的。合同的示范文本只供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参考使用,因此合同示范文本与格式条款合同不同。
2.格式条款合同
格式条款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 (如某些垄断性企业)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出一定格式的文本。文本中的合同条款在未与另一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已经确定且不可更改。
《合同法》为了维护公平原则,确保格式条款合同文本中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合同作了专门的限制性规定。(www.xing528.com)
第一,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二,格式条款合同中具有 《合同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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